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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运用法条,这道题目是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回答的.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7/05 08:55:20
要运用法条,这道题目是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回答的.
1,甲无权阻止出售房产,不动产权属变动在我国为登记生效,丙为产权登记人,即享有对房屋的排他性物权权利(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甲丙之间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因支付购房款为债权人)
2,丁对房屋为合法的继受取得,不受甲丙间的纠纷影响
再问: 我的这个是作业题,答案请简明扼要。谢谢。如果在线的话,请及时回复。万分感谢
再答: 由于我不是那个出题的老师,所以,无法给你正确的答案。建议你去找你的老师。因为只有老师才会有真正的答案。 尽管他的答案也许是愚弄学生的。但是为了得分,你应该去找老师。 祝福你愉快, 尽管如此,我还是把相关的法条附在后边,以给你以启迪。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