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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性金融资产换出时需缴纳营业税否?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9/18 06:44:5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性金融资产换出时需缴纳营业税否?
注会教材例14-2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拥有的用于经营出租目的的一幢公寓楼与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交换.甲公司的公寓楼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但公司未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该幢公寓楼的账面原价为9000万元,已提折旧15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80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乙公司对该股票投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500万元,由于甲公司急于处理该幢公寓楼,乙公司仅支付了450万元给甲公司.乙公司换入公寓楼后仍然继续用于经营出租目的,并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甲公司换人股票投资后也仍然用于交易目的.转让公寓楼的营业税尚未支付,假定除营业税外,该项交易过程中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业务成本         75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5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900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0000000×5%)4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000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75000000
银行存款       4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95000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        80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60000000
银行存款            4500000
投资收益              15500000
乙公司换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其余账面价值存在差额(投资收益),为何没交营业税这一笔?
营业税,是针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再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09年1月1日执行
再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再问: 新实施细则(09年)无此条最后一句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再答: 这是我自己的话。也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意思。
再问: 原实施细则(05年)中有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新细则(08年第52号令)中只有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再答: 非金融机构(企业)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征收营业税。 但是实务与书本毕竟是有差距的。书上说是这样做,但实际可能并非如此。考试是一回事,实际生活是另一回事,不要钻牛角尖。
再问: =。=实际上就是征收的啊....这个我很确定....因为已经交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