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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9/18 06:36:45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按着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以销售或转让的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初实际上是自身受让了土地使用权,之后委托建筑单位进行开发,建成不动产住房后,再转而销售.那么,此时是否应该以销售建成后不动产的收入,减去当时受让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价款呢?还是直接以销售后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征的一种税.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业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国家按照优惠政策,超过144平米,不满5年的,全额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