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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58年退职的人员待遇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0/02 17:16:0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58年退职的人员待遇
定补及医疗问题
参加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在退休年龄的确定方面仍执行国发(78)104号文件的规定,即:《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两个文件,退休条件: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待遇是这样规定的:
干部—符合1、2条,抗日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工人—符合1、2、3条,抗日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各地情况虽然有差异,但基本原则相同,从2006年1月起执行.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 “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附: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统账结合时间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时间,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电力企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其他企业要逐步过渡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新办法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1998年以前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上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 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非整数年龄按月数除以12换算后四舍五入.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