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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题的应对女性就业实行保护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语文作业 时间:2024/07/07 12:51:41
我是正方四辩 应该对女性就业实行保护 请老师帮我总结一下 谢谢
解题思路: 这道题考查的是辩论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解题过程:
就业性别歧视无法回避的问题
调查资料显示,在我国城镇居民工资收入中,女性整体收入只有男性的71%;而在乡村,这个比例更低,只有59%。由此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对于女性就业歧视普遍存在。
现实生活中,虽然女性在文化程度、认知能力和工作能力上具有与男性同等的素质,但就业歧视却大量存在于求职招聘过程中,很多企事业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明言只招男性或者男性优先。近年来,随着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法律法规的大量出现,更多的企业把招聘中的性别歧视“由明转暗”,虽然不再明言只招男性,但他们暗中有自己的招聘标准,使得招聘结果中很难出现女性的身影,性别就业歧视变得更加隐蔽。
除招聘过程外,就业歧视现象还发生在日常劳动过程中,比如:在劳动合同上设置同工不同酬条款,甚至强行签订“禁育条款”;无故减少妇女产假,无理由辞退处于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在工作安排、职务升迁上偏向于男性,加大女性劳动者的业绩考核标准。
女性平等就业法律法规“太软”
我国非常重视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不受侵犯,目前我国立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法律体系。
但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法律规定只是在宏观层面上的权利拟制,缺乏可操作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列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是,对于何为“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却没有一个具体严格的标准,在实际招聘中往往成了用人单位性别歧视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