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运输假烟假酒的判刑是怎样的?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07 16:53:03
参与运输假烟假酒的判刑是怎样的?
还有运输毒品的判刑
还有运输毒品的判刑
毒品的话严重了: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
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假烟假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
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
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假烟假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
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