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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法律小疑问,求解,一定正答,谢谢!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7/08 21:47:27
几个法律小疑问,求解,一定正答,谢谢!
1.总和刑罚不包括附加罪里面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吧
2.附加罪里面不是说相同种类合并,如果一个是没收个人所有财产,一个是罚金一百万,但是这个人个人所有财产没有一百万,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呢,还是罚金一百万
3.村委会选举投票,第一次投票所有的候选人获得的票数都不超过一半,是重新投票还是另行选举?另外差额选举,候选人应该比当选人多三分之一至一倍还是多少?
4.管制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不是和管制同时执行,同时结束?
所谓的总和刑罚是指主刑的总和,不含附加刑.其法条依据在于《刑法》第69条之规定,在该规定中,分为2款,第1款就主刑的合并进行了阐述.第2款这样写道: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由此可见,主刑与附加刑分别计算.因两种刑法为不同总类、不同意义的.
这涉及到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关系
(1)对同一个罪,刑法不会规定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而是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可以减免,但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不能分期或减免.因此,没收财产受到了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限制,而罚金则不受该限制.
(3)如果两者均并用的话,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判处依据.如果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则采取并可原则,合并执行.如果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同样采用并科原则,先执行没收财产,在执行罚金.
应当另行选举.因为差额选举的前提是已经有合法有效的选举产生.而如果如题目所言,根本就没有合法有效的选举产生,不存在差额选举的情形.即本应选2人,只选出1人,另1人差额选举.现在是本来选2人,结果1个都没选出来,这样的话只能另行选举了.
根据《刑法》第55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此,理应同时执行、同时结束.
再问: 第二问题是数罪并罚,不是附加罪相同合并执行,怎么合并执行,可以举例吗?我说的那种情况是怎么处理
再答: 例如:2012年司法考试第二卷单选题第12题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答案:D解析:主刑:本案中甲共有三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14年、10年,共计39年,因数罪并罚如果超过35年的,最高不超过25年,因此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为:15年至25年。剥夺政治权利分别为5年和3年,因种类相同,并可执行,为8年。罚金为20万、没收财产为5万,为不同种类,分别执行。因此,只有D选项为正确答案。

再问: 我还以为附加罪剥夺政治权利是选择最高的,另外罚金也是选择最高的呢,之前问人,他是这么回答我的 差额选举书上指的是候选人与当选人的差额
再答: 一、关于附加刑的执行问题根据《刑法》第69条第2款之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因此,不论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还是罚金,都应当合并执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之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更明确的规定了罚金的合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在没收财产中,如果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几个没收部分财产,那么这几个要并科执行,分别执行。如果是赎罪中有一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则采取吸收原则,秩序执行一个没收全部财产即可。另外,如果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另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因种类不同,仍须分别执行,先没收全部财产,在执行罚金。因为没收财产是一次性的,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刑法规定了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均应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是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依据。因为这时罪刑法定的要求,只是最后在执行上可能无法执行而已。

二、选举问题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这意味着必须有部分人当选,如果是如题目所言,根本不可能有任何人当选,自然谈不上差额选举。可以理解为差额选举是在部分有效选举的前提下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