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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均田制“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众,官无闲田,不复给授,故田制为空文”这句话是没有正确指出均田制被破坏的根源,能不能帮我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09 10:14:58
唐代均田制
“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众,官无闲田,不复给授,故田制为空文”这句话是没有正确指出均田制被破坏的根源,能不能帮我翻译一下,然后告诉我他为什么不是根源,那什么是根源!
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最周密的土地法令.均田的具体办法,都载于《魏书·食货志》内,对于授田的土地种类和田亩数额;田地的还授制度和买卖土地的限制;宽乡、狭乡的土地分配;各式户口的受田办法以及授田顺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①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③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④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⑤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⑥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
唐朝授田,丁男(16~20岁)及18岁以上的中男每丁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年老及残废者口分田减半;寡妻妾口分田30亩,作户主的增加20亩.憎尼道士也授田,男30亩,女20亩.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隋唐两代都按官爵授给王公贵族、各级官吏以永业田和职分田,数额多少不等.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徒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丁口滋众,盲无宋田”,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颁布,均田制最后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