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仲永中然 一词多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06 07:00:44
伤仲永中然 一词多义
金溪民方仲永,世隶耕.(作者交代了方仲永的籍贯、姓名、身份、家世.)仲永生五年,未尝识书具,忽啼求之.父异焉,借旁近与之,即书诗四句,并自为其名.其诗以养父母、收族(《仪礼·丧服》郑玄注:“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礼记·大传》孔颖达正义:“‘收族故宗庙严’者,若族人散乱,骨肉乖离,则宗庙祭享不严肃也;若收之,则亲族不散,昭穆有伦,则宗庙所以尊严也.”因此,“收族”的意思是:以上下尊卑、亲疏远近之序团结族人,使不离散.方仲永的试笔之作“以养父母、收族为意”.“养父母”,是“孝”的表现,“收族”,是“仁”的表现.五岁的孩子有这样的志向,这在封建时代是很了不起的.因此,难怪人们在赞扬之余,还特地把这首诗送给本乡的读书人去看,让他们来评定.)为意,传一乡秀才(在唐宋时是对一般读书人的称呼,跟明清两朝经过县试及格的生员不同.“一乡”,全乡.这句话应理解为传给全乡的读书人看.不是只给某个秀才看.)观之.自是指物作诗(即作“咏物诗”.过去训练儿童作诗,常常指定一件物品为题,要求在诗中既能说出该物品的特点,又能借此表达某种思想感情,是作诗的起步训练.)立就,其文理皆有可观者.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或以钱币乞之.父利其然也,日扳仲永环谒于邑人,不使学.(省略句.省略了“使”的宾语,应为“不使之学”,“之”在此指代方仲永.)
余闻之也久.明道中,从先人还家“(明道”,宋仁宗年号,只有两年(1032-1033).“先人”.这是对已故父亲的称呼.按:王安石父亲名益,字损之,天圣八年(1030)曾以殿中丞知韶州(现在广东省韶关市),三年后以丁忧离职还家,王安石(当时13岁)随行.据此,这次还家当在明道二年(1033).宝元二年(1039),王益卒于江宁(现在属江苏省)通判任上.王安石此文写于庆历三年(1043)故称“先人”.),于舅家见之,十二三矣.令作诗,(省略句.省略了“令”的宾语,应为“令其作诗”,“其”指代方仲永.)不能称前时之闻.又七年,还自扬州,复到舅家问焉.曰:“泯然众人矣.”
王子(指王安石)曰:仲永之通悟,受之天也.其受之天也,贤于材人远矣.卒之为众人,则其受于人者不至也.(终于成为普通人,是他受到的后天的教育不到位的原因.)彼其受之天也,如此其贤也,不受之人,且为众人;今夫不受之天,固众人,又不受之人,得为众人而已耶?
(意义:人的天资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必经过后天的不断的学习.)
作者介绍:
王安石(1021~1086) 北宋大臣.原籍抚州临川(今江西抚州),生于临江军(治今江西清江).字介甫,号半山.父王益,进士出身,长期在今江西、广东诸州县任职,卒于江宁府(治今江苏南京)通判任上,全家举迁后久居不去,江宁成为第二故乡.幼随其父遍历各地,见多识广,深谙民情.庆历二年(1042)举进士,出任潍南东路(治今江苏扬州)判官.庆历七年(1047),调任鄞县(今浙江宁波东南)知县,遍访东西14乡,部署水利兴修,创导贷谷与民(为“青苗法”之发端),政绩有声,且对理财必须“资之天地”(即靠发展生产)有独特的见解.皇佑三年(1051)再调任舒州(今安徽怀宁)通判.时在京名人范仲淹、富弼等闻其文辞政事有声,交表推荐,均以“家贫口众”不愿就翰林馆职,其间仅一年任太常寺群牧判官,坚请离京出任东南地方官吏,“得尽其才”.嘉佑二年(1057)即改任常州知州.次年移任提点江南东路(治饶州,今江西波阳)刑狱,不久入为三司度支判官.向仁宗上《言事书》,力言当从培养、使用人才的各个环节着手改革吏治,兼及理财、军事等各方面的改革,实为后来变法的早期纲领或理论雏形.仁宗赞其文才,拔为知制诰,然对改革不加采纳.再上《时政疏》(又名《本朝百年无事札》;一说呈于熙宁元年,神宗时,强烈呼吁及时改革,“有为之日,莫急于今日;过今日臣恐有无所及之忧”.嘉佑八年(1063)仁宗死,不久母丧回江宁守制,离职去.英宗在位四年,居家不出.
治平四年(1067)神宗即位,次年改元熙宁.由江宁知府改任翰林学士,应神宗之召,力主变法.熙宁二年(1069)二月,出任参知政事,入主制置三司条例司,准备变法.吕惠卿亦于同时被任为条例司检详文字,成为王安石变法行政副手.是年颁行均输法、青苗法与农田水利法.次年,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任宰相.神宗罢制置三司条例,权归中书.颁行保甲法与募役法(先在开封府试行).此后三年内渐次颁行贡举法、市易法、保马法、方田均税法与置将法;免役法在开封府试行次年即推行至全国.熙宁七年(1074),因外有文彦博、司马光,内有三后(仁宗后、英宗后与神宗皇后)激烈反对新法,郑侠献《流民图》危言耸听,又加新法要员吕惠卿与曾布互争失和,神宗权罢新法,愤而辞职凡六次,出知江宁府,离相位而去.次年二月,复相,终因与神宗不合,变法进展困难,一年不到,再次辞相,出判江宁府,退居江宁半山园.封爵荆国公.晚年好佛,闲赋以著述《字说》为娱,仍不忘变法.元丰八年(1085)神宗死,次年,哲宗改元“元佑”,太皇太后高氏垂帘听政,起用司马光为宰相,先后罢免役、青苗法.是年四月病逝.谥“文”,故史称“王文公”.有《王文公文集》、《临川先生文集》及《周官新义》、《诗义钩沉》辑本等传世,余佚.
译文:
金溪地方有个方仲永,时代从事农业,仲永长到5岁,从来不曾见过书写的工具,忽然哭着要这些.他的父亲感到很奇怪,向邻居就近借来给了他.当即写了四句诗歌,自己在诗后写上自己的名字,他的诗以供养父母、家庭和谐作为内容,他的诗传给全乡的读书人看.从此,只要别人指着事物让他作诗他马上就完成,诗的文采和道理都有可以学习观看的地方.同乡人感到很惊奇,渐渐地用宾客之礼来款待他的父亲,还有的人花钱求仲永题诗.他的父亲以为这样有利可图,整天拉着仲永四处拜访同乡人,不让他学习.
我听说这件事很久了.明道年间,我跟随先人回到家乡.在舅舅家见到了仲永,当时他已经十二三岁了.让他作诗,已经不能相当我以前听说的了.又过了七年,从扬州回乡,再来到舅舅家,问仲永的情况,人们说:“仲永的特异之处已经消失了,完全如同常人了.”
我说:“仲永之所以通达聪慧,是先天得到的.既然是先天得到的,就胜过有才能的人.之所以成为普通的人,是因为没有得到后天的教育.他有先天的资质,这么好的一个贤才,没有得到后天教育,变成普通人.我们没有先天的资质,本来就普通.如果我们又不接受后天教育,能够成为普通人就为止了吗?
一、词解
1.隶:属于;
2.世隶根:世代从事农业生产;
3.未尝:不曾;
4.求:要求
5.异:感到奇怪;
6.借旁近:就近借来;
7.与:给;
8.书:写;
9.为:写;
10.以……为意:把……作为诗的内容;
11.观:看;
12.自是:从此;
13.是:这、此;
14.就:完成;
15.或:有人;
16.宾客:用宾客之礼款待;
17.邑人:同乡人;
18.乞:讨;
19.利其然:贪图这样;
20.扳:强要;
21.环谒:到处拜访;
22.使:让;
23.从:跟从;
24.称:符合;
25.泯然:消失的样子.
二、句解
1.父异焉,借旁近与之.
译:父亲感到十分奇怪,就近借来给仲永.
2.并自为其名,其实以养父母、收族为意.
译:并且自己在事后写上了名字,他的诗把奉养父母、和谐的相处作为诗的内容.
3.自是指物为诗,立就,其文理皆有可观者.
译:从此只要别人指着东西就能写诗,马上完成,它的文辞道理都有值得看的地方.
4.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或以钱币乞之.
译:同乡人感到奇怪,逐渐用宾客之礼款待他父亲;有人还用钱来乞讨仲永的诗.
5.父利其然也,日扳仲永环谒于邑人,不使学.
译:父亲贪图这样,硬拉着仲永到处拜访同乡人,不让他学习.
6.不能称前时之闻.
译:不能与以前所听说的相符合.
7.泯然众人矣!
译:仲永的特异之处消失净尽,以成为普通人.
余闻之也久.明道中,从先人还家“(明道”,宋仁宗年号,只有两年(1032-1033).“先人”.这是对已故父亲的称呼.按:王安石父亲名益,字损之,天圣八年(1030)曾以殿中丞知韶州(现在广东省韶关市),三年后以丁忧离职还家,王安石(当时13岁)随行.据此,这次还家当在明道二年(1033).宝元二年(1039),王益卒于江宁(现在属江苏省)通判任上.王安石此文写于庆历三年(1043)故称“先人”.),于舅家见之,十二三矣.令作诗,(省略句.省略了“令”的宾语,应为“令其作诗”,“其”指代方仲永.)不能称前时之闻.又七年,还自扬州,复到舅家问焉.曰:“泯然众人矣.”
王子(指王安石)曰:仲永之通悟,受之天也.其受之天也,贤于材人远矣.卒之为众人,则其受于人者不至也.(终于成为普通人,是他受到的后天的教育不到位的原因.)彼其受之天也,如此其贤也,不受之人,且为众人;今夫不受之天,固众人,又不受之人,得为众人而已耶?
(意义:人的天资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必经过后天的不断的学习.)
作者介绍:
王安石(1021~1086) 北宋大臣.原籍抚州临川(今江西抚州),生于临江军(治今江西清江).字介甫,号半山.父王益,进士出身,长期在今江西、广东诸州县任职,卒于江宁府(治今江苏南京)通判任上,全家举迁后久居不去,江宁成为第二故乡.幼随其父遍历各地,见多识广,深谙民情.庆历二年(1042)举进士,出任潍南东路(治今江苏扬州)判官.庆历七年(1047),调任鄞县(今浙江宁波东南)知县,遍访东西14乡,部署水利兴修,创导贷谷与民(为“青苗法”之发端),政绩有声,且对理财必须“资之天地”(即靠发展生产)有独特的见解.皇佑三年(1051)再调任舒州(今安徽怀宁)通判.时在京名人范仲淹、富弼等闻其文辞政事有声,交表推荐,均以“家贫口众”不愿就翰林馆职,其间仅一年任太常寺群牧判官,坚请离京出任东南地方官吏,“得尽其才”.嘉佑二年(1057)即改任常州知州.次年移任提点江南东路(治饶州,今江西波阳)刑狱,不久入为三司度支判官.向仁宗上《言事书》,力言当从培养、使用人才的各个环节着手改革吏治,兼及理财、军事等各方面的改革,实为后来变法的早期纲领或理论雏形.仁宗赞其文才,拔为知制诰,然对改革不加采纳.再上《时政疏》(又名《本朝百年无事札》;一说呈于熙宁元年,神宗时,强烈呼吁及时改革,“有为之日,莫急于今日;过今日臣恐有无所及之忧”.嘉佑八年(1063)仁宗死,不久母丧回江宁守制,离职去.英宗在位四年,居家不出.
治平四年(1067)神宗即位,次年改元熙宁.由江宁知府改任翰林学士,应神宗之召,力主变法.熙宁二年(1069)二月,出任参知政事,入主制置三司条例司,准备变法.吕惠卿亦于同时被任为条例司检详文字,成为王安石变法行政副手.是年颁行均输法、青苗法与农田水利法.次年,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任宰相.神宗罢制置三司条例,权归中书.颁行保甲法与募役法(先在开封府试行).此后三年内渐次颁行贡举法、市易法、保马法、方田均税法与置将法;免役法在开封府试行次年即推行至全国.熙宁七年(1074),因外有文彦博、司马光,内有三后(仁宗后、英宗后与神宗皇后)激烈反对新法,郑侠献《流民图》危言耸听,又加新法要员吕惠卿与曾布互争失和,神宗权罢新法,愤而辞职凡六次,出知江宁府,离相位而去.次年二月,复相,终因与神宗不合,变法进展困难,一年不到,再次辞相,出判江宁府,退居江宁半山园.封爵荆国公.晚年好佛,闲赋以著述《字说》为娱,仍不忘变法.元丰八年(1085)神宗死,次年,哲宗改元“元佑”,太皇太后高氏垂帘听政,起用司马光为宰相,先后罢免役、青苗法.是年四月病逝.谥“文”,故史称“王文公”.有《王文公文集》、《临川先生文集》及《周官新义》、《诗义钩沉》辑本等传世,余佚.
译文:
金溪地方有个方仲永,时代从事农业,仲永长到5岁,从来不曾见过书写的工具,忽然哭着要这些.他的父亲感到很奇怪,向邻居就近借来给了他.当即写了四句诗歌,自己在诗后写上自己的名字,他的诗以供养父母、家庭和谐作为内容,他的诗传给全乡的读书人看.从此,只要别人指着事物让他作诗他马上就完成,诗的文采和道理都有可以学习观看的地方.同乡人感到很惊奇,渐渐地用宾客之礼来款待他的父亲,还有的人花钱求仲永题诗.他的父亲以为这样有利可图,整天拉着仲永四处拜访同乡人,不让他学习.
我听说这件事很久了.明道年间,我跟随先人回到家乡.在舅舅家见到了仲永,当时他已经十二三岁了.让他作诗,已经不能相当我以前听说的了.又过了七年,从扬州回乡,再来到舅舅家,问仲永的情况,人们说:“仲永的特异之处已经消失了,完全如同常人了.”
我说:“仲永之所以通达聪慧,是先天得到的.既然是先天得到的,就胜过有才能的人.之所以成为普通的人,是因为没有得到后天的教育.他有先天的资质,这么好的一个贤才,没有得到后天教育,变成普通人.我们没有先天的资质,本来就普通.如果我们又不接受后天教育,能够成为普通人就为止了吗?
一、词解
1.隶:属于;
2.世隶根:世代从事农业生产;
3.未尝:不曾;
4.求:要求
5.异:感到奇怪;
6.借旁近:就近借来;
7.与:给;
8.书:写;
9.为:写;
10.以……为意:把……作为诗的内容;
11.观:看;
12.自是:从此;
13.是:这、此;
14.就:完成;
15.或:有人;
16.宾客:用宾客之礼款待;
17.邑人:同乡人;
18.乞:讨;
19.利其然:贪图这样;
20.扳:强要;
21.环谒:到处拜访;
22.使:让;
23.从:跟从;
24.称:符合;
25.泯然:消失的样子.
二、句解
1.父异焉,借旁近与之.
译:父亲感到十分奇怪,就近借来给仲永.
2.并自为其名,其实以养父母、收族为意.
译:并且自己在事后写上了名字,他的诗把奉养父母、和谐的相处作为诗的内容.
3.自是指物为诗,立就,其文理皆有可观者.
译:从此只要别人指着东西就能写诗,马上完成,它的文辞道理都有值得看的地方.
4.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或以钱币乞之.
译:同乡人感到奇怪,逐渐用宾客之礼款待他父亲;有人还用钱来乞讨仲永的诗.
5.父利其然也,日扳仲永环谒于邑人,不使学.
译:父亲贪图这样,硬拉着仲永到处拜访同乡人,不让他学习.
6.不能称前时之闻.
译:不能与以前所听说的相符合.
7.泯然众人矣!
译:仲永的特异之处消失净尽,以成为普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