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宪法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相关的论文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06 03:56:12
强化宪法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相关的论文
关于强化宪法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相关的论文,字数不少于2500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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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宪法观念 坚持依法履权(天山网)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庄严地载入现行宪法,成为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理念、国家根本大法的重要内容.在央中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新疆发展与稳定面临重大历史机遇的新形势下,在全体公职人员尤其是政法干警中宣传、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对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的权利,有效打击犯罪,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充分认识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意义
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这是我国宪政理念的进步和人权法律保障的重大发展.只有充分认识并有效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各族人民的基本权利,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强调尊重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强调一切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出发.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政府作出的“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的庄严承诺,被国际舆论赞誉为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政理念的鲜明体现.
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前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公平与正义彰显的社会,是人们懂得合法地维护自身利益,又能够理性地尊重他人权益的社会.因此,只有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公民人权意识普遍提高,只有公平与正义得到彰显、尊重和保障人权具备良好的社会氛围、制度安排和法律保证,社会生活才能真正走上和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和谐发展.
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切实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自觉性
政法部门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政法工作涉及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基本人权的保护、限制与剥夺,更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一是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政法机关作为执法者,尤其要强化宪法法律至上理念,坚决克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始终坚持把严格公正实施法律作为天职,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任何非法行为或不规范执法行为的侵犯,防止随意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违宪问题的发生.要既重实体又重程序,既重执法部门的整体活动,又重执法者个人行使执法权的行为,切实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
二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政法机关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就是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观念,严格遵循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在执法办案中把尊重和保护人权体现在每一起案件的全过程和每个当事人身上.尤其要破除特权思想,杜绝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摒弃利益至上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下力气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要求最迫切的现实问题,把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自觉行动.
三是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思想观念.政法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秉公执法,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尊严.要树立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并重、履行义务与保障权利并重的思想,坚持做到态度公允,不偏不倚,不仅要具备区分善恶、维护正义的能力,还要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给人以看得见的正义.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增强工作透明度,认真落实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等各项规定,把执法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以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
四是牢固树立权利神圣的观念.当前,在极少数政法干警身上存在的工作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和以罚代管、以罚代教等问题,从根本上讲,是人治思想、特权观念、官本位意识和利益至上观念在执法活动中的表现.长期以来,有一种观点,即把法看成是管老百姓的,守法被认为只是老百姓的事,这是片面的.法治的本意,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说白了,法治就是治官、治权.它是民治,而不是治民.守法首先是权力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公正司法和文明司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在法治时代,作为政法部门的一员,摒弃特权思想,树立法治神圣意识,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政法干警义不容辞的责任.
依法履责,切实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政法干警必须把尊重和保护人权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既要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又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在新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是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人权的重要内容.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人权的实现就没有基本的社会条件.境内外“三股势力”所策划、制造的一系列打、砸、抢、烧暴力恐怖事件,是对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命权的严重侵害.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履行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的政治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各族人民享有充分人权的目标.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保护多数人权利的需要,又要在实施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广大政法干警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防止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行为.政法机关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树立“有限权力”意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权力,不得滥用公权力,更不得以履行职责为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是对法定职责的背弃,它比一般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影响更恶劣、危害更严重.当前,政法机关中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主要有三类案件:一是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二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三是非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等.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结合实际工作,增强政法队伍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既要在执行实体法上下功夫,也要在落实程序法上用气力,真正从源头上遏制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牢固树立并努力实践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观念,是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时期的新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把学习宪法、增强宪法观念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更加牢固地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切实承担起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责任,使“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依法办事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新疆的社会政治稳定、推进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作出新的贡献!(作者郭永辉: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政法委秘书长)
政府应当强化宪法意识
魏文彪
两会期间,北京市委书记刘淇代表指出,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北京作为首都,各方面工作都要走在全国前列,首要的是在模范遵守、执行宪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作为执行国家意志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责无旁贷地负有执行宪法的义务,理所当然地应承担起遵守、执行宪法的职责.政府的功能是为公众及社会服务,这与宪法的目标及宗旨是一致的.另外,政府不遵守、执行宪法规定还会损害政府形象,减损政府部门的权威.如果连政府都不能做到遵守宪法规定,就没有理由指责其他方面对宪法规定的不执行.
宪法又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而政府行使的是社会管理与行政执法功能,如果政府能够严格执行宪法之规定,就能最大限度地在行政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反之就可能对公民宪法权利造成损伤.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种保障必须通过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来实现,如果没有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就难以真正落实,因为任何权力都天然地具有扩张意识,尤其是对于政府权力这种直接面对公众的强势力量非进行有效限制不可.而遵守、执行宪法规定就是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与限制,这对于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是非常有必要的.
政府如果不遵守、执行宪法规定,就可能在制定政策及行政过程中对公民基本权利构成损伤.这种侵权行为的附带后果是导致公民采取维权行为,增加公民及社会负担,使公民及社会付出不必要的代价.特别是在现今宪法审查机制尚未建立情形下,公民在宪法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往往较难得到应有的救济.这不单可能导致公民在权利受损时“沉冤到底”,有的人面临这种情况还可能会采取极端行为,以至给当事人及社会带来更严重后果,使社会承载更多的原本并非必要的痛楚.相反,如果政府具有遵守、执行宪法的意识,注重对公民宪法权利进行保障,就不但能有效减少对公民权利造成损伤,也会减轻公民维权成本,减轻社会及法律资源的负担,防止极端、恶性事件发生.
前几年四川一位大学生因为某单位以身高理由将其排斥在招聘对象之外而提起“宪法诉讼”,以及前不久浙江一位考生因为乙肝歧视而杀人就是典型的事例.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有关部门拥有宪法意识,能够执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有关规定,许多的公民维权代价就可以不必付出,司法、社会资源就能得以节约,重大恶性案件就能在相当程度上得以避免.可见,政府能否遵守、执行宪法规定,其带给公民个人及社会的差别是绝不会小的.
我们总是说政府应当拥有“法律意识”,其实除此之外,还有必要提出政府应当具有“宪法意识”的观念.因为一般性法律与宪法之间尚有一段距离,一般性法律目前没有做到甚至很长时期内都将难以做到能完全覆盖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使公民宪法权利在司法救济活动中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政府拥有宪法意识,就能反过来实际救济现有法律规定之不足,就能使公民宪法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我们强调政府应当拥有执行宪法意识,就是强调政府应当具有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主动意识.作为公民授权、得到宪法承认的政府,在保障公民权利上应当具有这种主观能动性,应当能够做到不辜负公民的这种期许.2004年3月31日《法制日报》
强化宪法意识 尊重和保障人权
秦淮区检察院 任兆清
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明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大的宪法原则规定下来,这是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而人权的司法保障是人权宪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肩负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在新的宪法精神指导下,坚持人权为本意识,进一步端正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改进和加强在检察环节上的人权保障工作,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对检察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与束缚,在我们潜意识对人权保障淡薄,对人权重视程度不够,对人权实质认识不足,导致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刑事司法中还不同程度存在着片面强调打击功能,忽视保护功能的倾向.由此可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司法文明的进步要求,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现行宪法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了明确规定,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使在一般法律法规中关于公民权利及人权保障规定的实现有了根本的保证,对有效地解决当前执法领域中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们要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宪法精神,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履行职责的最高守则,彻底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观念,强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意识,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二、坚持以人权为本牢固树立三个基本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为此我们要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必须树立和强化三个基本观念:
1、树立宪法至上观念.在推进依法治国、民主宪政和人权保障的进程中,首先必须以宪法为核心,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只有宪法充分地发挥作用,宪法和一般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就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也是确保人权原则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因此,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和宣传宪法意识,确立宪法至上的思想,自觉遵守宪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在工作中依照宪法的条文和精神,全面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使公民、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任意侵犯,防止和杜绝随意限制和剥夺公民、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违宪现象发生.
2、树立人权保障观念.所谓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与社会本质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人格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政治权利与自由等.我们在执法中要辩证地认识司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决不能以重视对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为由,而轻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要切实尊重人格尊严,崇尚人性需要,体现人文关怀,做到既依法保护被害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依法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混合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真正使执法办案的公正性、平等性落到实处.
3、树立程序公正观念.司法程序是规范执法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力保障.我们决不能以牺牲程序公正而得到所谓实体公正,这是违法的“公正”,是实质上的不公正.为此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追求程序的正当性,在立案、侦查、逮捕、公诉、抗诉、诉讼监督等各个检察环节上,有效地规范检察权的合法行使,防止和杜绝违背法律精神的“变通”执法、“灵活”执法、规避法律等行为和执法趋利等现象的发生,对任何执法侵权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坚持人权保障贯穿于执法全过程
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而人权保障又是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将人权保障贯穿于执法全过程.
1、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刑事诉讼领域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规则,这一规则明确规定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为有罪之前,均应视其无罪.为此,我们要进一步摒弃长期来受“诉讼职权本位”思想的影响,习惯地将犯罪嫌疑人当作当然的“专政对象”,优先保护被害人、证人和公众的权益,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应依法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等的人权保障和必要的持和帮助,赋予他们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控告权、诉讼救济权和申请回避权等.在办案中做到既注重有罪、罪重证据的收集,也要注重无罪、罪轻的证据的收集;既搞准实体上罪与非罪,又要严格遵循诉讼程序;既打击犯罪,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真正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兼顾,杜绝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种种理由久拖不办或超期羁押等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强制措施的运用,它好似一把“双刃剑”,运用适当能依法保障侦查工作、惩治犯罪地有效开展,运用不当就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尤其对“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社会反映较为强烈,最近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上重申了防止“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的变相羁押和人身自由权的剥夺,为此我们要办案实践中不断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
2、倡导人文关怀精神.由于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体的特殊性,要有效地保障其人权,在执法活动中强调人文关怀、弘扬人文精神更有其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已经部分或者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们在争取人权及法律救济方面处于相对被动地位,不能因为其处于弱势,而随意以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方式剥夺其合法权力,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其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予人文关怀,同时要防止人文关怀、人性化办案向“人情化”方向扭曲,严格规范于法律规定之内.
3、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我们要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对侵犯人权的违法现象,做到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发违法通知书的要坚决发违法通知书,同时要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对各个诉讼领域进行法律监督中,对发现违法现象背后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予以严惩,确保监督的针对性和效果性,切实维护公正司法,文明司法.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庄严地载入现行宪法,成为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理念、国家根本大法的重要内容.在央中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新疆发展与稳定面临重大历史机遇的新形势下,在全体公职人员尤其是政法干警中宣传、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对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的权利,有效打击犯罪,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充分认识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意义
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这是我国宪政理念的进步和人权法律保障的重大发展.只有充分认识并有效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各族人民的基本权利,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强调尊重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强调一切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出发.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政府作出的“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的庄严承诺,被国际舆论赞誉为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政理念的鲜明体现.
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前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公平与正义彰显的社会,是人们懂得合法地维护自身利益,又能够理性地尊重他人权益的社会.因此,只有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公民人权意识普遍提高,只有公平与正义得到彰显、尊重和保障人权具备良好的社会氛围、制度安排和法律保证,社会生活才能真正走上和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和谐发展.
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切实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自觉性
政法部门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政法工作涉及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基本人权的保护、限制与剥夺,更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一是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政法机关作为执法者,尤其要强化宪法法律至上理念,坚决克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始终坚持把严格公正实施法律作为天职,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任何非法行为或不规范执法行为的侵犯,防止随意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违宪问题的发生.要既重实体又重程序,既重执法部门的整体活动,又重执法者个人行使执法权的行为,切实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
二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政法机关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就是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观念,严格遵循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在执法办案中把尊重和保护人权体现在每一起案件的全过程和每个当事人身上.尤其要破除特权思想,杜绝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摒弃利益至上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下力气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要求最迫切的现实问题,把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自觉行动.
三是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思想观念.政法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秉公执法,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尊严.要树立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并重、履行义务与保障权利并重的思想,坚持做到态度公允,不偏不倚,不仅要具备区分善恶、维护正义的能力,还要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给人以看得见的正义.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增强工作透明度,认真落实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等各项规定,把执法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以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
四是牢固树立权利神圣的观念.当前,在极少数政法干警身上存在的工作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和以罚代管、以罚代教等问题,从根本上讲,是人治思想、特权观念、官本位意识和利益至上观念在执法活动中的表现.长期以来,有一种观点,即把法看成是管老百姓的,守法被认为只是老百姓的事,这是片面的.法治的本意,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说白了,法治就是治官、治权.它是民治,而不是治民.守法首先是权力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公正司法和文明司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在法治时代,作为政法部门的一员,摒弃特权思想,树立法治神圣意识,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政法干警义不容辞的责任.
依法履责,切实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政法干警必须把尊重和保护人权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既要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又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在新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是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人权的重要内容.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人权的实现就没有基本的社会条件.境内外“三股势力”所策划、制造的一系列打、砸、抢、烧暴力恐怖事件,是对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命权的严重侵害.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履行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的政治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各族人民享有充分人权的目标.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保护多数人权利的需要,又要在实施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广大政法干警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防止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行为.政法机关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树立“有限权力”意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权力,不得滥用公权力,更不得以履行职责为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是对法定职责的背弃,它比一般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影响更恶劣、危害更严重.当前,政法机关中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主要有三类案件:一是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二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三是非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等.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结合实际工作,增强政法队伍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既要在执行实体法上下功夫,也要在落实程序法上用气力,真正从源头上遏制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牢固树立并努力实践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观念,是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时期的新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把学习宪法、增强宪法观念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更加牢固地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切实承担起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责任,使“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依法办事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新疆的社会政治稳定、推进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作出新的贡献!(作者郭永辉: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政法委秘书长)
政府应当强化宪法意识
魏文彪
两会期间,北京市委书记刘淇代表指出,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北京作为首都,各方面工作都要走在全国前列,首要的是在模范遵守、执行宪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作为执行国家意志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责无旁贷地负有执行宪法的义务,理所当然地应承担起遵守、执行宪法的职责.政府的功能是为公众及社会服务,这与宪法的目标及宗旨是一致的.另外,政府不遵守、执行宪法规定还会损害政府形象,减损政府部门的权威.如果连政府都不能做到遵守宪法规定,就没有理由指责其他方面对宪法规定的不执行.
宪法又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而政府行使的是社会管理与行政执法功能,如果政府能够严格执行宪法之规定,就能最大限度地在行政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反之就可能对公民宪法权利造成损伤.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种保障必须通过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来实现,如果没有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就难以真正落实,因为任何权力都天然地具有扩张意识,尤其是对于政府权力这种直接面对公众的强势力量非进行有效限制不可.而遵守、执行宪法规定就是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与限制,这对于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是非常有必要的.
政府如果不遵守、执行宪法规定,就可能在制定政策及行政过程中对公民基本权利构成损伤.这种侵权行为的附带后果是导致公民采取维权行为,增加公民及社会负担,使公民及社会付出不必要的代价.特别是在现今宪法审查机制尚未建立情形下,公民在宪法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往往较难得到应有的救济.这不单可能导致公民在权利受损时“沉冤到底”,有的人面临这种情况还可能会采取极端行为,以至给当事人及社会带来更严重后果,使社会承载更多的原本并非必要的痛楚.相反,如果政府具有遵守、执行宪法的意识,注重对公民宪法权利进行保障,就不但能有效减少对公民权利造成损伤,也会减轻公民维权成本,减轻社会及法律资源的负担,防止极端、恶性事件发生.
前几年四川一位大学生因为某单位以身高理由将其排斥在招聘对象之外而提起“宪法诉讼”,以及前不久浙江一位考生因为乙肝歧视而杀人就是典型的事例.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有关部门拥有宪法意识,能够执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有关规定,许多的公民维权代价就可以不必付出,司法、社会资源就能得以节约,重大恶性案件就能在相当程度上得以避免.可见,政府能否遵守、执行宪法规定,其带给公民个人及社会的差别是绝不会小的.
我们总是说政府应当拥有“法律意识”,其实除此之外,还有必要提出政府应当具有“宪法意识”的观念.因为一般性法律与宪法之间尚有一段距离,一般性法律目前没有做到甚至很长时期内都将难以做到能完全覆盖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使公民宪法权利在司法救济活动中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政府拥有宪法意识,就能反过来实际救济现有法律规定之不足,就能使公民宪法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我们强调政府应当拥有执行宪法意识,就是强调政府应当具有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主动意识.作为公民授权、得到宪法承认的政府,在保障公民权利上应当具有这种主观能动性,应当能够做到不辜负公民的这种期许.2004年3月31日《法制日报》
强化宪法意识 尊重和保障人权
秦淮区检察院 任兆清
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明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大的宪法原则规定下来,这是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而人权的司法保障是人权宪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肩负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在新的宪法精神指导下,坚持人权为本意识,进一步端正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改进和加强在检察环节上的人权保障工作,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对检察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与束缚,在我们潜意识对人权保障淡薄,对人权重视程度不够,对人权实质认识不足,导致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刑事司法中还不同程度存在着片面强调打击功能,忽视保护功能的倾向.由此可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司法文明的进步要求,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现行宪法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了明确规定,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使在一般法律法规中关于公民权利及人权保障规定的实现有了根本的保证,对有效地解决当前执法领域中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们要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宪法精神,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履行职责的最高守则,彻底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观念,强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意识,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二、坚持以人权为本牢固树立三个基本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为此我们要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必须树立和强化三个基本观念:
1、树立宪法至上观念.在推进依法治国、民主宪政和人权保障的进程中,首先必须以宪法为核心,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只有宪法充分地发挥作用,宪法和一般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就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也是确保人权原则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因此,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和宣传宪法意识,确立宪法至上的思想,自觉遵守宪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在工作中依照宪法的条文和精神,全面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使公民、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任意侵犯,防止和杜绝随意限制和剥夺公民、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违宪现象发生.
2、树立人权保障观念.所谓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与社会本质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人格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政治权利与自由等.我们在执法中要辩证地认识司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决不能以重视对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为由,而轻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要切实尊重人格尊严,崇尚人性需要,体现人文关怀,做到既依法保护被害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依法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混合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真正使执法办案的公正性、平等性落到实处.
3、树立程序公正观念.司法程序是规范执法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力保障.我们决不能以牺牲程序公正而得到所谓实体公正,这是违法的“公正”,是实质上的不公正.为此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追求程序的正当性,在立案、侦查、逮捕、公诉、抗诉、诉讼监督等各个检察环节上,有效地规范检察权的合法行使,防止和杜绝违背法律精神的“变通”执法、“灵活”执法、规避法律等行为和执法趋利等现象的发生,对任何执法侵权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坚持人权保障贯穿于执法全过程
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而人权保障又是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将人权保障贯穿于执法全过程.
1、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刑事诉讼领域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规则,这一规则明确规定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为有罪之前,均应视其无罪.为此,我们要进一步摒弃长期来受“诉讼职权本位”思想的影响,习惯地将犯罪嫌疑人当作当然的“专政对象”,优先保护被害人、证人和公众的权益,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应依法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等的人权保障和必要的持和帮助,赋予他们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控告权、诉讼救济权和申请回避权等.在办案中做到既注重有罪、罪重证据的收集,也要注重无罪、罪轻的证据的收集;既搞准实体上罪与非罪,又要严格遵循诉讼程序;既打击犯罪,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真正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兼顾,杜绝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种种理由久拖不办或超期羁押等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强制措施的运用,它好似一把“双刃剑”,运用适当能依法保障侦查工作、惩治犯罪地有效开展,运用不当就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尤其对“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社会反映较为强烈,最近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上重申了防止“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的变相羁押和人身自由权的剥夺,为此我们要办案实践中不断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
2、倡导人文关怀精神.由于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体的特殊性,要有效地保障其人权,在执法活动中强调人文关怀、弘扬人文精神更有其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已经部分或者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们在争取人权及法律救济方面处于相对被动地位,不能因为其处于弱势,而随意以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方式剥夺其合法权力,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其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予人文关怀,同时要防止人文关怀、人性化办案向“人情化”方向扭曲,严格规范于法律规定之内.
3、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我们要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对侵犯人权的违法现象,做到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发违法通知书的要坚决发违法通知书,同时要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对各个诉讼领域进行法律监督中,对发现违法现象背后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予以严惩,确保监督的针对性和效果性,切实维护公正司法,文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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