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帮 > 综合 > 作业

关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定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08 07:41:28
关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定义
怎么才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