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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07 16:53:12
吴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吴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有李某负责望风,吴某,张某混入购票人群行窃,后吴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吴某窃的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吴某,张某.吴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伤胡某,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吴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抓捕.李某则趁乱逃走,后吴某,李某均被抓捕.
是共同犯罪,应当定性为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再问: 针对此案例为什么定性抢劫罪
再答: 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