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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公司中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代表有那些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等?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05 18:39:31
开设公司中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代表有那些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等?
一、所谓自然人,就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与法人相对称.
  二、公司的股东责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法人代表责任:
  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