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文化视角论人际关系在中国政治中的作用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语文作业 时间:2024/11/05 20:33:14
从政治文化视角论人际关系在中国政治中的作用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领域中所创造出的举世瞩目的各种“奇迹”,在社会领域中也发生了重大的结构性变革,文化领域中亦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多元形态,“如火如荼”的腐败与反腐败斗争随即成为其重要的表现之一.这不仅折射出中国社会政治形态的变革,同时也演绎着中国社会政治逻辑的发展.为什么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中国社会的腐败现象特别是公共权力的腐败现象却是愈演愈烈?为什么在党和政府对腐败的惩处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之下,腐败现象却并没有被明显遏制?如果说政治经济的原因是导致现实腐败问题产生与蔓延的显性根源,那么,内化于政治经济之中的文化基因,其千古传承的作用可以说是腐败现象屡抓不绝的深层人性根柢,所以也就更有了从文化上来探寻与诊治腐败的必要.
腐败生存的人际关系条件
人际关系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下会具有不同的中介因素、表现内容和实现形式,在西方的社会中人们所体现的是一种“情感体验+社会交易”的人际关系;而在东方的社会中特别是中国人所注重的则是“个人情感+社会评价”的人际关系.中国的人际关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亲情性人际关系.中国是一个传统的、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内容和基本生存手段的社会,安土重迁构成了这个靠地吃饭的华夏民族的最显著的民族特质和性格.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组成了一个个的村落、部族并世代繁衍,犹如生活在一个个微缩的社会之中,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耕作,彼此之间相互熟悉并亲如一家,由此便使亲情与血缘的观念深深地植根于每个人心中.血浓于水、手足情深、同宗同祖的亲情观,使中国人把家庭或类似家庭的亲情关系看成是最安全、最容易接受的人际关系.如此而来,家族意识观念也就很自然地成为人际关系的主要心理取向.也正是这一心理取向,使官员背负着沉重的提携以亲情与血缘为核心的人际网络脉络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背离了这一义务和责任则意味着其与整个亲缘网络的断裂.所以,官员运用其自身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关照”自己的儿女、亲戚以谋取私利,诸如我们所知晓的“关系入学”、“关系就业”、“关系晋升”等等.同时其还会将大部分的精力用于培养、教育自己的后代而使之最终能成为“得道者”,以达到维系这种人际网络核心的目的.
混合性人际关系.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变迁,人们逐渐突破了农耕性、血缘性、聚居性、封闭性和凝滞性的篱笆墙而参与到社会大的活动范围之中,参与到官场的事务之中.由于人们最终还是难以掩盖那颗被亲情意识所支配的心,所以为了找到所谓的归属感,为了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获得照应、帮助、依赖与安全,为了在关键的时候能够有人帮忙说话、办事,于是就形成了建立在亲情性人际关系的基础之上的、由家庭圈子繁衍出来的混合性人际关系.混合性人际关系是更加复杂、更加广泛的人际关系,主要是指个人在家庭之外的、使之与社会能够密切相联的人际关系,一般包括官员的同学、朋友、师生、亲戚等;还包括与他们有间接联系的如妻子(丈夫)儿女的朋友、亲戚朋友的朋友等.
利益性人际关系.从经济学的市场交易的角度上来看,利益性人际关系是一种理性行为,在交易过程中一般是以自身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做到权衡利益与精打细算,关系双方都按“比较利益”的原则进行交往,使彼此的获得与付出基本相当.由于这种利益关系遍布于社会的各行各业以及各个部门,所以只要关系双方存在利益需求就会很容易建立起来并进而产生“权钱”或“权权”交易,而这种关系双方彼此之间的相互利用、相互渔利,势必会导致腐败.因此在当代社会中,由利益性人际关系孳生的腐败,其表现就更加具有广泛性和突出性.
腐败与儒家传统政治文化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所创造的传统政治文化已经通过各种机制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观念、行为、习俗、信仰、思维方式与情感状态之中,早已经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处理各种事物、关系与生活的指导原则及基本方针,并在此基础之上构成了中华民族稳定的心理模式和民族性格.因此,即便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突飞猛进发展的今天,儒家的传统政治文化依然能非常明显地显现出它的影子,其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人情观念.中国传统社会对于伦理的偏重,因而将人情转移到人与人的关系之上并使之具有了“礼”的成分,由此也就使人情不仅是指人的本能情感,而又具有了人义的涵义,正如《礼记·礼运》中所记载:“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那么,何谓人义?即“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仁义”(《礼记·礼运》),如此一来就使人情的内涵实现了由心理学认识向社会学认识的重要转化.那么从这一点上可以说,人情是由亲情延伸出来的诸如恩情、交情、领情、情谊、情面、情分等世情,人情是维系人际关系的主要纽带,是人与社会互动的基础.
等级特权观念.从春秋战国时代开始,由父系血缘家长本位演化而来的宗法制度,筑造了中国“等级特权”的社会基础.血缘在生产组织中所具有的凝聚作用、权威作用与身份地位确立的作用从实质上反映了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特殊的分配制度、法权制度,昭示出人先天的“上下有等、尊卑有序、贵贱有别”.而中国封建的社会制度是由家族的习惯性事实演变而来的,家族制度为封建政治制度、文化礼仪制度以及官僚制度等提供了坚实的土壤,正所谓“天下国家本同一理”,所遵循的是同一的伦理法则和政治法则.因此,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大大小小的官吏们都会拥有一定“合法”的特权,继而孳生出“贪官污吏者众”.
在当代的中国社会中,这种“等级特权观念”仍然作为一种潜在的意识存在于很多党员和干部身上,使众多的特权现象如同幽灵一般充斥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例如:某些党员和干部过分看重官职权位,骄横专断、唯官唯上、轻视群众,即所谓“脸难看、门难进、气难受、事难办”;利用党和人民所赋予的权力进行大肆的“寻租”活动.与此同时,具有浓厚的宗法色彩的关系网又为其腐败行为撑起了一张巨大的保护伞,并通过私人之间的关系运作形成了独特的宗法型保护机制,这必然会助长腐败的孳生与蔓延.
人治观念.中国社会传统主张的人治,实际上是圣贤之治.孔子认为,每一个人都要约束自己的行为,努力做到无时无刻不“仁”,“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因此在孔子看来,政治是正道与正义,“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大学·述而》),指出道德的良善才是政治的目的.孟子亦言:“惟仁者宜在高位.”(《朱熹·孟子集注》)可见,人治是以理想的、完美的人的存在为前提的.
这种人治观念是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性善论”的思想一脉相承的.家喻户晓的《三字经》中开篇即是:“人之初,性本善”,其自古以来已经成为中国人的普遍信条.中国人的这种“性善论”与西方社会所强调的“人性恶”的观点恰恰相反,无论是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还是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人物诸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都坚持“人性本恶,权力更恶”的观点.恩格斯更是认为:“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①那么,也正是有了“人性恶”前置性的假设,才会有了西方分权制衡的制度结构.然而,中国人却在“善”的信条下无形之中导致了严重的权力崇拜与个人崇拜,从而忽视了对权力与个人的制约并最终沦为权力的依附物.正是基于这种心态,人们缺乏独立意识而是一切依附于他人,依附于有德行的英明的政治家,“大多数社会成员都用一种带有迷信色彩和宿命论的眼光看待世界和政治体系”而“缺乏个人的主体意识和竞争意识”②,从而使“这种‘人治’意识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和心理定势,在中国传统的政治中根深蒂固.”③
因此,我们透视思索这些在社会主义文明条件下如此种种腐败现象,追根溯源,都可以在封建传统的文化渊薮中找到其传承背景.观念的更新是潜移默化的、缓慢的,绝不是短期所能奏效的,特别是中国的“人治”统治历史久远,所以“法治”环境的形成确实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发展过程.针对这种情况,大力培育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就成为了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腐败生存的人际关系条件
人际关系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下会具有不同的中介因素、表现内容和实现形式,在西方的社会中人们所体现的是一种“情感体验+社会交易”的人际关系;而在东方的社会中特别是中国人所注重的则是“个人情感+社会评价”的人际关系.中国的人际关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亲情性人际关系.中国是一个传统的、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内容和基本生存手段的社会,安土重迁构成了这个靠地吃饭的华夏民族的最显著的民族特质和性格.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组成了一个个的村落、部族并世代繁衍,犹如生活在一个个微缩的社会之中,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耕作,彼此之间相互熟悉并亲如一家,由此便使亲情与血缘的观念深深地植根于每个人心中.血浓于水、手足情深、同宗同祖的亲情观,使中国人把家庭或类似家庭的亲情关系看成是最安全、最容易接受的人际关系.如此而来,家族意识观念也就很自然地成为人际关系的主要心理取向.也正是这一心理取向,使官员背负着沉重的提携以亲情与血缘为核心的人际网络脉络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背离了这一义务和责任则意味着其与整个亲缘网络的断裂.所以,官员运用其自身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关照”自己的儿女、亲戚以谋取私利,诸如我们所知晓的“关系入学”、“关系就业”、“关系晋升”等等.同时其还会将大部分的精力用于培养、教育自己的后代而使之最终能成为“得道者”,以达到维系这种人际网络核心的目的.
混合性人际关系.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变迁,人们逐渐突破了农耕性、血缘性、聚居性、封闭性和凝滞性的篱笆墙而参与到社会大的活动范围之中,参与到官场的事务之中.由于人们最终还是难以掩盖那颗被亲情意识所支配的心,所以为了找到所谓的归属感,为了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获得照应、帮助、依赖与安全,为了在关键的时候能够有人帮忙说话、办事,于是就形成了建立在亲情性人际关系的基础之上的、由家庭圈子繁衍出来的混合性人际关系.混合性人际关系是更加复杂、更加广泛的人际关系,主要是指个人在家庭之外的、使之与社会能够密切相联的人际关系,一般包括官员的同学、朋友、师生、亲戚等;还包括与他们有间接联系的如妻子(丈夫)儿女的朋友、亲戚朋友的朋友等.
利益性人际关系.从经济学的市场交易的角度上来看,利益性人际关系是一种理性行为,在交易过程中一般是以自身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做到权衡利益与精打细算,关系双方都按“比较利益”的原则进行交往,使彼此的获得与付出基本相当.由于这种利益关系遍布于社会的各行各业以及各个部门,所以只要关系双方存在利益需求就会很容易建立起来并进而产生“权钱”或“权权”交易,而这种关系双方彼此之间的相互利用、相互渔利,势必会导致腐败.因此在当代社会中,由利益性人际关系孳生的腐败,其表现就更加具有广泛性和突出性.
腐败与儒家传统政治文化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所创造的传统政治文化已经通过各种机制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观念、行为、习俗、信仰、思维方式与情感状态之中,早已经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处理各种事物、关系与生活的指导原则及基本方针,并在此基础之上构成了中华民族稳定的心理模式和民族性格.因此,即便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突飞猛进发展的今天,儒家的传统政治文化依然能非常明显地显现出它的影子,其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人情观念.中国传统社会对于伦理的偏重,因而将人情转移到人与人的关系之上并使之具有了“礼”的成分,由此也就使人情不仅是指人的本能情感,而又具有了人义的涵义,正如《礼记·礼运》中所记载:“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那么,何谓人义?即“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仁义”(《礼记·礼运》),如此一来就使人情的内涵实现了由心理学认识向社会学认识的重要转化.那么从这一点上可以说,人情是由亲情延伸出来的诸如恩情、交情、领情、情谊、情面、情分等世情,人情是维系人际关系的主要纽带,是人与社会互动的基础.
等级特权观念.从春秋战国时代开始,由父系血缘家长本位演化而来的宗法制度,筑造了中国“等级特权”的社会基础.血缘在生产组织中所具有的凝聚作用、权威作用与身份地位确立的作用从实质上反映了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特殊的分配制度、法权制度,昭示出人先天的“上下有等、尊卑有序、贵贱有别”.而中国封建的社会制度是由家族的习惯性事实演变而来的,家族制度为封建政治制度、文化礼仪制度以及官僚制度等提供了坚实的土壤,正所谓“天下国家本同一理”,所遵循的是同一的伦理法则和政治法则.因此,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大大小小的官吏们都会拥有一定“合法”的特权,继而孳生出“贪官污吏者众”.
在当代的中国社会中,这种“等级特权观念”仍然作为一种潜在的意识存在于很多党员和干部身上,使众多的特权现象如同幽灵一般充斥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例如:某些党员和干部过分看重官职权位,骄横专断、唯官唯上、轻视群众,即所谓“脸难看、门难进、气难受、事难办”;利用党和人民所赋予的权力进行大肆的“寻租”活动.与此同时,具有浓厚的宗法色彩的关系网又为其腐败行为撑起了一张巨大的保护伞,并通过私人之间的关系运作形成了独特的宗法型保护机制,这必然会助长腐败的孳生与蔓延.
人治观念.中国社会传统主张的人治,实际上是圣贤之治.孔子认为,每一个人都要约束自己的行为,努力做到无时无刻不“仁”,“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因此在孔子看来,政治是正道与正义,“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大学·述而》),指出道德的良善才是政治的目的.孟子亦言:“惟仁者宜在高位.”(《朱熹·孟子集注》)可见,人治是以理想的、完美的人的存在为前提的.
这种人治观念是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性善论”的思想一脉相承的.家喻户晓的《三字经》中开篇即是:“人之初,性本善”,其自古以来已经成为中国人的普遍信条.中国人的这种“性善论”与西方社会所强调的“人性恶”的观点恰恰相反,无论是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还是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人物诸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都坚持“人性本恶,权力更恶”的观点.恩格斯更是认为:“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①那么,也正是有了“人性恶”前置性的假设,才会有了西方分权制衡的制度结构.然而,中国人却在“善”的信条下无形之中导致了严重的权力崇拜与个人崇拜,从而忽视了对权力与个人的制约并最终沦为权力的依附物.正是基于这种心态,人们缺乏独立意识而是一切依附于他人,依附于有德行的英明的政治家,“大多数社会成员都用一种带有迷信色彩和宿命论的眼光看待世界和政治体系”而“缺乏个人的主体意识和竞争意识”②,从而使“这种‘人治’意识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和心理定势,在中国传统的政治中根深蒂固.”③
因此,我们透视思索这些在社会主义文明条件下如此种种腐败现象,追根溯源,都可以在封建传统的文化渊薮中找到其传承背景.观念的更新是潜移默化的、缓慢的,绝不是短期所能奏效的,特别是中国的“人治”统治历史久远,所以“法治”环境的形成确实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发展过程.针对这种情况,大力培育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就成为了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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