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管理台湾的例子,具体点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07 16:41:20
中国古代管理台湾的例子,具体点
春秋时期,约公元前四五百年,春秋五霸的吴国与越国,因为地处江浙一带,离台湾较近,水运方便,已经与台湾(当时称夷州)有联系.
三国时期,约公元203年,吴国君主孙权派大将卫温、诸葛直抵台.
隋炀帝三次派人到琉球,第一次是隋大业三年(公元607年),第二次是大业四年( 公元608年),第三次是大业六年(公元610年).
南宋孝宗乾道七年(公元1171年),泉州知府汪大猷在澎湖驻军.这是大陆政权首次派军驻守台澎地区.
到了公元13世纪的元朝,元世祖忽必烈设置了澎湖巡检司,管辖福建、台湾岛(当时称琉球)及澎湖列岛.这是历史上首次记载中央政府设置专门的机构管辖台湾.这种用先占的方式取得对领土的主权是符合国际法的.所谓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该地是无主地;二是占领;三是行政管理.台湾开始无疑是无主“荒蛮之地”,这早已为历史所公认.历代中国政府对台湾的征服,驻军,以及最后元朝政府对台湾的占领和设置机构管 辖已经完全做到了后两点,自此,台湾正式成为我国领土.
从元朝开始,历代中央政府对台湾的管辖一直没有间断过.
明朝设巡检于澎湖,对其进行管理.
直到1624年起,荷兰人才逐渐占据岛上一些据点,但民族英雄郑成功于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 夺回台湾,并“改台湾为安平镇,赤嵌为承天府”,台湾重新回到中国人手中,其间只有区区16年被占.荷兰的占领既不是长期占领,其统治也不稳定(台湾人民强烈反对),占领时期又短,显然不能通过国际法上的时效的方式取得领土.郑成功赶走荷兰人后,占据台湾岛,抵抗清政府.
到了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福建水师提督施琅进攻台湾,郑成功之孙郑克投降.台湾又回到中央政府手中.清设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直到1885年中法战争之后改为台湾省,中日甲午战争之后割让给日本.由此可见,在漫长的600多年(元朝1271年建立,1279年统一中国)的历史中,台湾既不是外国人的领土,也不是所谓的“无主地”,而是一直由历代中国中央政府统治下的一个行政区域 .这在国际法上是无可置疑的.
二、1895—1945年的台湾
当然,正如中国的近代史是一部中华民族的屈辱史,台湾也曾被残忍地抢走,与祖国大陆分离.1894—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以后,战败的清政府被迫签订了《马关条约》,把台湾割让给日本.这种武力征服,条约割让领土的方法,根据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违反《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国际法原则,通过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而缔结的条约是无效的.”因此,从这一规 定上讲,日本割占台湾,应属无效占领.
三、1945年后台湾的主权属于中国
但是,如果因为台湾在一段时间(1895—1945年)内脱离中国就否认中国对它的主权,或者认为台湾应当独立而不是归还中国,那是对历史的无知.1943年11月,作为对日本的主要作战国的中美英三国首脑蒋介石、罗斯福、丘吉尔在埃及首都开罗签订的《开罗宣言》,以及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美方签署人改为新总统杜鲁门),都要求战败的日本把台湾和澎湖列岛还给中国.而日本天皇于1945年8月15日宣告的《停战诏书》以及日本在9月2日正式投降,都是无条件投降.无条件投降指“战败国只能按照战胜国规定的条件而自己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的投降.”所以,日本必须履行《波茨坦公告》对战败国规定的义务,无条件地把台湾以及澎湖列岛交还给中国政府.中国收回台湾,就如同法国在一战后收回阿尔萨斯和洛林一样,是受国际公认的领土的转移,是具有国际法效力的.至于后来美国政府和“台独”分子别有用心地提出“台湾地位未定论”或“台湾地位由全体原住民公投决定”,是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的,甚至连它的总统杜鲁门亲笔签署的《波茨坦公 告》也“忘记”了.
三国时期,约公元203年,吴国君主孙权派大将卫温、诸葛直抵台.
隋炀帝三次派人到琉球,第一次是隋大业三年(公元607年),第二次是大业四年( 公元608年),第三次是大业六年(公元610年).
南宋孝宗乾道七年(公元1171年),泉州知府汪大猷在澎湖驻军.这是大陆政权首次派军驻守台澎地区.
到了公元13世纪的元朝,元世祖忽必烈设置了澎湖巡检司,管辖福建、台湾岛(当时称琉球)及澎湖列岛.这是历史上首次记载中央政府设置专门的机构管辖台湾.这种用先占的方式取得对领土的主权是符合国际法的.所谓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该地是无主地;二是占领;三是行政管理.台湾开始无疑是无主“荒蛮之地”,这早已为历史所公认.历代中国政府对台湾的征服,驻军,以及最后元朝政府对台湾的占领和设置机构管 辖已经完全做到了后两点,自此,台湾正式成为我国领土.
从元朝开始,历代中央政府对台湾的管辖一直没有间断过.
明朝设巡检于澎湖,对其进行管理.
直到1624年起,荷兰人才逐渐占据岛上一些据点,但民族英雄郑成功于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 夺回台湾,并“改台湾为安平镇,赤嵌为承天府”,台湾重新回到中国人手中,其间只有区区16年被占.荷兰的占领既不是长期占领,其统治也不稳定(台湾人民强烈反对),占领时期又短,显然不能通过国际法上的时效的方式取得领土.郑成功赶走荷兰人后,占据台湾岛,抵抗清政府.
到了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福建水师提督施琅进攻台湾,郑成功之孙郑克投降.台湾又回到中央政府手中.清设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直到1885年中法战争之后改为台湾省,中日甲午战争之后割让给日本.由此可见,在漫长的600多年(元朝1271年建立,1279年统一中国)的历史中,台湾既不是外国人的领土,也不是所谓的“无主地”,而是一直由历代中国中央政府统治下的一个行政区域 .这在国际法上是无可置疑的.
二、1895—1945年的台湾
当然,正如中国的近代史是一部中华民族的屈辱史,台湾也曾被残忍地抢走,与祖国大陆分离.1894—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以后,战败的清政府被迫签订了《马关条约》,把台湾割让给日本.这种武力征服,条约割让领土的方法,根据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违反《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国际法原则,通过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而缔结的条约是无效的.”因此,从这一规 定上讲,日本割占台湾,应属无效占领.
三、1945年后台湾的主权属于中国
但是,如果因为台湾在一段时间(1895—1945年)内脱离中国就否认中国对它的主权,或者认为台湾应当独立而不是归还中国,那是对历史的无知.1943年11月,作为对日本的主要作战国的中美英三国首脑蒋介石、罗斯福、丘吉尔在埃及首都开罗签订的《开罗宣言》,以及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美方签署人改为新总统杜鲁门),都要求战败的日本把台湾和澎湖列岛还给中国.而日本天皇于1945年8月15日宣告的《停战诏书》以及日本在9月2日正式投降,都是无条件投降.无条件投降指“战败国只能按照战胜国规定的条件而自己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的投降.”所以,日本必须履行《波茨坦公告》对战败国规定的义务,无条件地把台湾以及澎湖列岛交还给中国政府.中国收回台湾,就如同法国在一战后收回阿尔萨斯和洛林一样,是受国际公认的领土的转移,是具有国际法效力的.至于后来美国政府和“台独”分子别有用心地提出“台湾地位未定论”或“台湾地位由全体原住民公投决定”,是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的,甚至连它的总统杜鲁门亲笔签署的《波茨坦公 告》也“忘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