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狱是什么?跪求一份简介,最多300字,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05 18: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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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制度的特有产物,在中国每个朝代基本都有,清朝是大兴文字狱的时代,
大约自有文字以来,就有文字狱.历朝历代,史不绝书.只是文网之密,处刑之重,规模之广,古代却远不及近代.古代也有暴君,野蛮更过于近代,但是史料保存,比近代少,所以近代特别是清代的文字狱便显得突出了.前故宫博物院文献馆,曾编印《清代文字狱档》一书,共出九辑,收六十五案,多为乾隆年间之事.乾隆口口声声说:“朕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然而这本档案,却血雨腥风,透过纸背.
文字狱,字面明白,是为了文字吃官司.
文字总是出于文人之手,吃文字狱官司的,当然是知识分子了.在封建统治下,文字狱十分残酷,出乎常情,不受任何约束,不同于一般狱讼,所以,可以说文字狱乃是专整知识分子的“特种刑庭”.
文字狱是封建统治者树立权威、维护政权的一种手段,帝王们拿士大夫开刀,为的“杀鸡吓猴子”,迫使全体臣民慑服.每一文字狱的构成,总要扣上“叛逆”的帽子,好像有好大的“敌我矛盾”.只要看一看案情,就能明白,那是用做借口的护身符,其实满不是那么回事.文字狱的案件,几乎全部是冤案、假案、错案,罪名是由于罗织而成的.
一般狱讼,总是先有犯罪嫌疑或行为,然后据以判处的.文字狱却不是这样.文字狱往往是先有特定的对象,而又无法(不能或者有所未便)定他的罪名,于是就从他的文字作品中找证据.明代诗人高启,做了一首《题宫女图》,中间有“小犬隔花空吠影,夜深宫静有谁来”这样的句子,皇帝被讽刺帷薄不修,很受不了,又不愿意张扬其事,这就借着他代友人魏观作《上梁文》,处刑腰斩.《上梁文》有什么毛病呢?是因为屋基是吴王宫殿旧址,硬说他有造反的企图.清代皇帝雍正,猜忌年羹尧,因为他的功劳大,难下毒手,这就指责他在奏折里,把“朝乾夕惕”写作“夕惕朝乾”,是“大不敬”,有该死的罪.清代皇帝乾隆,自称“古稀皇帝”;有个不识相的大官名叫尹嘉铨,也自称“古稀老人”.乾隆认为他佞妄,又不好治罪,于是造了一个“为父请谥并从祀文庙案”这个文字狱,把他绞杀.
这明明指出:文字本来无罪的,只是“有罪者”的文字才“有罪”.统治者今天看这个人顺眼,这个人的文字就没有问题;明天看这个人不顺眼了,这个人的文字中就有问题一大堆.清代胡中藻《坚磨生诗钞》案正是这样.乾隆对于此案,发了一顿牢骚,说是:“朕见其诗,已经数年,意谓必有明于大义之人,待其参奏.而在廷诸臣及言官中,并无一人参奏.足见相习成风,牢不可破.朕更不得不申我国法,正尔嚣风,效皇考(指雍正)之诛查嗣庭矣.”当时关于文字狱案件,总是雷厉风行,急如星火的,怎么这个案子却等待数年之久呢?只因胡中藻是鄂尔泰门生,鄂尔泰原是乾隆重臣,后来失宠身死.所以胡中藻的文字,在鄂尔泰得意时没有问题;在鄂尔泰失宠身死时,问题就来了.
文字狱是无限上纲、罗织而成的,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清代初年,如庄廷?的《明史稿》案,吕留良、曾静案,戴名世的《南山集》案,都是出名的大案,动辄牵连几百人,杀了无数的知名之士.后来这种大案虽然少见,但以文字获罪的条件却大大放宽了.乾隆时期,阎大镛《俣俣集》案,问官指出“不避庙讳”,“御笔”朱批:“如此可恶,当引吕留良之例严办矣.”吴英“拦舆献策”,建议了五件事,不能答应就不答应吧,不是这样做,偏挑他写了两个“弘”字是“迭犯御名”(乾隆名叫弘历),碎剐凌迟.还有,一个“明”字,一个“清”字,都不能随便使用,因此而遭杀身之祸的也大有人在.例如:李?《虬峰集》里有“杞人惊转切,翘首待重明”之句;徐述夔《一柱楼诗集》里有“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之句;胡中藻《坚磨生诗钞》里有“一把心肠论浊清”之句,这些都是死罪.事例太多,无从列举了.
深文周纳,吹毛求疵,是一切文字狱案件中必然采取的.为什么那些受害者罔知忌讳,自贻伊戚呢?殊不知,“鸡蛋里面挑骨头”,总归要硬派一顶帽子戴在头上,不管多么小心谨慎,真是“由你奸似鬼,也要喝老娘的洗脚水”,要想规避幸免,简直不可能.传说清代雍正时期,有人在文字中写了“维民所止”,这原是句成语,不料雍正勃然大怒,说“维止”二字是把雍正砍了头.所以吕留良留下一部《维止录》尽管是在此以前的事,凭这个书名就非得把他?尸不可了.胡中藻做学政,考试出了一个《乾三爻不象龙说》的题目,乾隆说:“乾封六爻,皆取象于龙.故象传言,‘时乘六龙以御天’.如伊所言,定三爻不在六龙之内耶?乾隆乃朕年号,龙与隆同音,其诋毁之意可见.”这两个例子,一个是象形,一个是谐音,谁会想到会犯罪呢?还有一个名叫龙凤祥的人,喜欢刻图章,印了一部《麝香山印存》,“并无悖逆不法字句”,却也犯了罪,从云南再次充军到伊犁.唯一可以解释的理由,是他不该姓“龙”,姓龙罢了,为什么还取名“凤祥”?占了皇家的吉利口彩,能不有罪吗?
从上面列举的材料不难看出,只要是笔头下写出来的文字都可以作为文字狱的罪证.大则几十本的专门著作,文集诗集;小则一篇短文,一首诗,一封书信;甚或一二句诗的断句,一二句写下来的言语.自己作的,传抄别人的,以至传抄古人的,一经挑剔,决不容你摆脱.发展到后来,戏曲、音乐、绘画,以至于刻图章等等,凡是与文字有关的,也都列入文字狱的罗网了.
大约自有文字以来,就有文字狱.历朝历代,史不绝书.只是文网之密,处刑之重,规模之广,古代却远不及近代.古代也有暴君,野蛮更过于近代,但是史料保存,比近代少,所以近代特别是清代的文字狱便显得突出了.前故宫博物院文献馆,曾编印《清代文字狱档》一书,共出九辑,收六十五案,多为乾隆年间之事.乾隆口口声声说:“朕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然而这本档案,却血雨腥风,透过纸背.
文字狱,字面明白,是为了文字吃官司.
文字总是出于文人之手,吃文字狱官司的,当然是知识分子了.在封建统治下,文字狱十分残酷,出乎常情,不受任何约束,不同于一般狱讼,所以,可以说文字狱乃是专整知识分子的“特种刑庭”.
文字狱是封建统治者树立权威、维护政权的一种手段,帝王们拿士大夫开刀,为的“杀鸡吓猴子”,迫使全体臣民慑服.每一文字狱的构成,总要扣上“叛逆”的帽子,好像有好大的“敌我矛盾”.只要看一看案情,就能明白,那是用做借口的护身符,其实满不是那么回事.文字狱的案件,几乎全部是冤案、假案、错案,罪名是由于罗织而成的.
一般狱讼,总是先有犯罪嫌疑或行为,然后据以判处的.文字狱却不是这样.文字狱往往是先有特定的对象,而又无法(不能或者有所未便)定他的罪名,于是就从他的文字作品中找证据.明代诗人高启,做了一首《题宫女图》,中间有“小犬隔花空吠影,夜深宫静有谁来”这样的句子,皇帝被讽刺帷薄不修,很受不了,又不愿意张扬其事,这就借着他代友人魏观作《上梁文》,处刑腰斩.《上梁文》有什么毛病呢?是因为屋基是吴王宫殿旧址,硬说他有造反的企图.清代皇帝雍正,猜忌年羹尧,因为他的功劳大,难下毒手,这就指责他在奏折里,把“朝乾夕惕”写作“夕惕朝乾”,是“大不敬”,有该死的罪.清代皇帝乾隆,自称“古稀皇帝”;有个不识相的大官名叫尹嘉铨,也自称“古稀老人”.乾隆认为他佞妄,又不好治罪,于是造了一个“为父请谥并从祀文庙案”这个文字狱,把他绞杀.
这明明指出:文字本来无罪的,只是“有罪者”的文字才“有罪”.统治者今天看这个人顺眼,这个人的文字就没有问题;明天看这个人不顺眼了,这个人的文字中就有问题一大堆.清代胡中藻《坚磨生诗钞》案正是这样.乾隆对于此案,发了一顿牢骚,说是:“朕见其诗,已经数年,意谓必有明于大义之人,待其参奏.而在廷诸臣及言官中,并无一人参奏.足见相习成风,牢不可破.朕更不得不申我国法,正尔嚣风,效皇考(指雍正)之诛查嗣庭矣.”当时关于文字狱案件,总是雷厉风行,急如星火的,怎么这个案子却等待数年之久呢?只因胡中藻是鄂尔泰门生,鄂尔泰原是乾隆重臣,后来失宠身死.所以胡中藻的文字,在鄂尔泰得意时没有问题;在鄂尔泰失宠身死时,问题就来了.
文字狱是无限上纲、罗织而成的,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清代初年,如庄廷?的《明史稿》案,吕留良、曾静案,戴名世的《南山集》案,都是出名的大案,动辄牵连几百人,杀了无数的知名之士.后来这种大案虽然少见,但以文字获罪的条件却大大放宽了.乾隆时期,阎大镛《俣俣集》案,问官指出“不避庙讳”,“御笔”朱批:“如此可恶,当引吕留良之例严办矣.”吴英“拦舆献策”,建议了五件事,不能答应就不答应吧,不是这样做,偏挑他写了两个“弘”字是“迭犯御名”(乾隆名叫弘历),碎剐凌迟.还有,一个“明”字,一个“清”字,都不能随便使用,因此而遭杀身之祸的也大有人在.例如:李?《虬峰集》里有“杞人惊转切,翘首待重明”之句;徐述夔《一柱楼诗集》里有“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之句;胡中藻《坚磨生诗钞》里有“一把心肠论浊清”之句,这些都是死罪.事例太多,无从列举了.
深文周纳,吹毛求疵,是一切文字狱案件中必然采取的.为什么那些受害者罔知忌讳,自贻伊戚呢?殊不知,“鸡蛋里面挑骨头”,总归要硬派一顶帽子戴在头上,不管多么小心谨慎,真是“由你奸似鬼,也要喝老娘的洗脚水”,要想规避幸免,简直不可能.传说清代雍正时期,有人在文字中写了“维民所止”,这原是句成语,不料雍正勃然大怒,说“维止”二字是把雍正砍了头.所以吕留良留下一部《维止录》尽管是在此以前的事,凭这个书名就非得把他?尸不可了.胡中藻做学政,考试出了一个《乾三爻不象龙说》的题目,乾隆说:“乾封六爻,皆取象于龙.故象传言,‘时乘六龙以御天’.如伊所言,定三爻不在六龙之内耶?乾隆乃朕年号,龙与隆同音,其诋毁之意可见.”这两个例子,一个是象形,一个是谐音,谁会想到会犯罪呢?还有一个名叫龙凤祥的人,喜欢刻图章,印了一部《麝香山印存》,“并无悖逆不法字句”,却也犯了罪,从云南再次充军到伊犁.唯一可以解释的理由,是他不该姓“龙”,姓龙罢了,为什么还取名“凤祥”?占了皇家的吉利口彩,能不有罪吗?
从上面列举的材料不难看出,只要是笔头下写出来的文字都可以作为文字狱的罪证.大则几十本的专门著作,文集诗集;小则一篇短文,一首诗,一封书信;甚或一二句诗的断句,一二句写下来的言语.自己作的,传抄别人的,以至传抄古人的,一经挑剔,决不容你摆脱.发展到后来,戏曲、音乐、绘画,以至于刻图章等等,凡是与文字有关的,也都列入文字狱的罗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