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05 20:49:47
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
请注意!大理寺和刑部因时代的不同关系也就不同!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十恶”、“五刑”等制度,还设立了“八议”、“官当”等法律制度.同样在司法机构上也是最完善的,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三权分立式的司法审判制度.
大理寺由原来廷尉转化而来,在北齐时期曾用过“大理寺”的称谓,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掌管审理全国处于流刑以上的案件.
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御史台掌管监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参与冤案大案的审理.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的司法审判制度.当然在三大司法机构的上面还有皇帝,主宰一切行政、司法、立法的权力.
隋唐时期的地方司法机关仍然是地方的行政机关.例如在州(郡)一级中设立“曹参军”受理刑事案件,“司户参军”受理民事案件.在县中设有司法佐、史协助县令处理刑、民案件.在县以下的乡、里、访、村中设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管辖内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有审判权. 宋朝 宋朝的司法制度大多数沿用唐朝时期的制度,但也有一些不同之处.大理寺和刑部还是保持其职责不变,但是宋朝初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设立了审刑院,又称为宫中审刑院,是宋朝初期的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也拥有的审判权和复核权.因此削弱了刑部和大理寺的权利.在宋神宗熙宁三年后,审刑院被撤销,审判和复核的权利又回到了大理寺和刑部.
御史台除了有唐朝时期的权利之外,还可以受理官员受贿的案件以及地方上诉的案件.
另外宋朝还设立了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三个法定机关,专门受理直接向朝廷投诉的案件,以及上诉的冤案.
地方司法机构仍然保持不变. 元朝 元朝是少数民族统治时期,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较混乱,沿用了唐宋的制度,但又加以删减.中央司法机构设立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大宗正府是类似于大理寺的中央审判机关,刑部的复核职能不变,但同时又赋予部分审判职能.宣政院主要管理僧侣的案件.御史台的职能也不变.
地方有省、路、府、州、县各级衙门,作为地方司法机构.
明朝 明朝将元朝废除的大理寺重新设置起来,但是其职责改为法律复核机关.刑部作为中央审判机关.刑部的所有案件都必须由大理寺复核,可见刑部与大理寺的职能,正好与唐宋时期的相反.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其职责不变,仍是监察百官,参与审理大案,平反冤案.
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三级,主管所辖案件. 清朝 司法机构维持明朝的三个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责也差不多,但是刑部的审判权力更大,在三大司法机关中,以刑部为首,刑部不受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制约.清朝时另设专门司法机关理藩院,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对于皇族内部的案件由宗人府和内务府中的慎刑司处理.
地方司法机构设有省、府、县三级司法机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见在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是中央专设司法机构,地方则是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因而从总体上可以说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即使是在中央专门设立了专职的司法机构,同样也是从属于行政,专职的司法机构不可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因为司法官员的任免都由皇上决定,而皇上是一个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为一身的独特的个体,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是不可能独立的,同样司法权的行使也是不可能独立的.
参考书目:
1、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叶孝信主编
2、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郭健等主编
3、中国古代刑与法,新华出版社,崔敏著
以下为相关资料
大理寺中国古代掌管审谳平反刑狱的官署.始设于北齐,隋、唐以后皆沿其制.朱元璋于吴元年(1367)置大理司卿,秩为正三品.次年朱元璋称帝后沿袭.其后设罢不时,名称和编制等也不断变更.永乐中始告定型,大理寺设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下设左右寺丞、左右寺正等.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专门审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详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它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明代中叶以后,刑名之柄为宦官所夺,甚至大理寺大审时太监居公案之中,列卿受其指使,大理寺形同虚设.清沿明制,设大理寺,职掌与明同.
很好,原来刑部和大理寺是不一样的啊.
大理寺由原来廷尉转化而来,在北齐时期曾用过“大理寺”的称谓,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掌管审理全国处于流刑以上的案件.
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御史台掌管监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参与冤案大案的审理.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的司法审判制度.当然在三大司法机构的上面还有皇帝,主宰一切行政、司法、立法的权力.
隋唐时期的地方司法机关仍然是地方的行政机关.例如在州(郡)一级中设立“曹参军”受理刑事案件,“司户参军”受理民事案件.在县中设有司法佐、史协助县令处理刑、民案件.在县以下的乡、里、访、村中设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管辖内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有审判权. 宋朝 宋朝的司法制度大多数沿用唐朝时期的制度,但也有一些不同之处.大理寺和刑部还是保持其职责不变,但是宋朝初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设立了审刑院,又称为宫中审刑院,是宋朝初期的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也拥有的审判权和复核权.因此削弱了刑部和大理寺的权利.在宋神宗熙宁三年后,审刑院被撤销,审判和复核的权利又回到了大理寺和刑部.
御史台除了有唐朝时期的权利之外,还可以受理官员受贿的案件以及地方上诉的案件.
另外宋朝还设立了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三个法定机关,专门受理直接向朝廷投诉的案件,以及上诉的冤案.
地方司法机构仍然保持不变. 元朝 元朝是少数民族统治时期,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较混乱,沿用了唐宋的制度,但又加以删减.中央司法机构设立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大宗正府是类似于大理寺的中央审判机关,刑部的复核职能不变,但同时又赋予部分审判职能.宣政院主要管理僧侣的案件.御史台的职能也不变.
地方有省、路、府、州、县各级衙门,作为地方司法机构.
明朝 明朝将元朝废除的大理寺重新设置起来,但是其职责改为法律复核机关.刑部作为中央审判机关.刑部的所有案件都必须由大理寺复核,可见刑部与大理寺的职能,正好与唐宋时期的相反.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其职责不变,仍是监察百官,参与审理大案,平反冤案.
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三级,主管所辖案件. 清朝 司法机构维持明朝的三个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责也差不多,但是刑部的审判权力更大,在三大司法机关中,以刑部为首,刑部不受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制约.清朝时另设专门司法机关理藩院,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对于皇族内部的案件由宗人府和内务府中的慎刑司处理.
地方司法机构设有省、府、县三级司法机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见在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是中央专设司法机构,地方则是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因而从总体上可以说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即使是在中央专门设立了专职的司法机构,同样也是从属于行政,专职的司法机构不可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因为司法官员的任免都由皇上决定,而皇上是一个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为一身的独特的个体,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是不可能独立的,同样司法权的行使也是不可能独立的.
参考书目:
1、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叶孝信主编
2、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郭健等主编
3、中国古代刑与法,新华出版社,崔敏著
以下为相关资料
大理寺中国古代掌管审谳平反刑狱的官署.始设于北齐,隋、唐以后皆沿其制.朱元璋于吴元年(1367)置大理司卿,秩为正三品.次年朱元璋称帝后沿袭.其后设罢不时,名称和编制等也不断变更.永乐中始告定型,大理寺设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下设左右寺丞、左右寺正等.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专门审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详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它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明代中叶以后,刑名之柄为宦官所夺,甚至大理寺大审时太监居公案之中,列卿受其指使,大理寺形同虚设.清沿明制,设大理寺,职掌与明同.
很好,原来刑部和大理寺是不一样的啊.
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
唐代的刑部和大理寺职掌有什么不同?
大理寺and刑部大理寺和刑部有啥不同?还有官(例如: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还有少卿啊,侍郎啊.求详解可以的话,顺便连鸿胪寺
唐朝时期大理寺与刑部和御史台的区别是什么,还有当时可以上朝官员都是需要几品或者什么资格
刑部尚书和正六品刑部主事有区别?
唐朝为什么又有刑部,又有大理寺?
大理寺与刑部是什么关系?
大理寺 顺天府 宗人府 都察院有什么区别
清朝时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个部门的级别和职责?
请问清代大理院和大理寺的区别?大理院正卿是正二品,大理寺卿是正三品,二者之间的关系呢?
大理寺卿是个什么职位?
大理寺 都察院 刑部,在古代都是具体干嘛的?怎么分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