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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都察院 刑部,在古代都是具体干嘛的?怎么分类的?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7/14 08:07:25
大理寺 都察院 刑部,在古代都是具体干嘛的?怎么分类的?
大理寺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土,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都察院
  官署名.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因合称为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
  刑部
  中国古代官署.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魏、晋以后,尚书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关刑狱,南朝之宋、梁、陈、北朝之北齐,均设都官尚书.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齐置都官,开皇三年(583)改称刑部,主官为尚书;次官,炀帝定为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质的大理寺并列,惟元代只设刑部,无大理寺.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