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你的哲学观点,说说你最认同的想法,谈谈难忘的事.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语文作业 时间:2024/11/08 11:13:33
说说你的哲学观点,说说你最认同的想法,谈谈难忘的事.
自由发挥,有料有见地的话再追加.
说印象深刻的有料书籍或故事也没有问题,能有鲜活材料的最好
自由发挥,有料有见地的话再追加.
说印象深刻的有料书籍或故事也没有问题,能有鲜活材料的最好
我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中国问题看秦晖,西方问题看哈贝马斯.
我说说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法哲学著作《事实和有效性》.因为很早,我就很欣赏哈贝马斯的沟通理论,但这部著作的标题就让我很挠头,最近才刹下心来仔细的看了看中文译著后,有了一些眉目.照我的理解,事实和有效性(也有学者将题目译成事实与规范)的区别实际上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合法律性和合法性的区别,简单说就是,前者要求人们遵守现行的法律,而后者要求人们要时刻审查法律自身的合法性.其实这里还有更深刻的内涵,哈贝马斯在沟通理论中将行动分成两类,一类是策略行为,另一类是沟通行为,而这两类行为方式体现在对待现行法律的态度上就存在很大区别,前者是策略性对待法律以寻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比如他会计算违反法律的成本,以决定自己如何行为;而后者则是考虑到该法律是否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个体,是否有更好的更公平的法律替代它.哈贝马斯一直以来都是以批判工具理性(对应策略性行为模式)主宰的近现代以己任,但他并不象后现代主义者那样全面否定启蒙时代开启的现代化进程,只是他倡导用交往理性来纠正工具理性给现代化进程带来的偏离.而事实上,当代的西方已经逐渐摆脱了工具理性的主导,而真正的工具理性繁荣却发生在刚刚处于经济大发展的中国大地上,当然这是我的个人感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觉得当今的中国才真正急切需要哈贝马斯的理论.
再问: 理论性挺强,就是缺一些鲜活的材料
再答: 那就举个例子吧。 比如说,在中国,横穿马路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一般来讲在发达国家里,这种现象并不多见。这说明,中国人更多地是策略性地(或从工具性角度)看待法律法规,他会潜意识计算违法的成本,如果很低的话,他宁可选择违法,再加上长期以来“法不责众”的观念,便会形成普通违法的风气,等执法严的时候就避避风头,风头过后依然如故。
再问: 去年有不少欧美学者提出"bend the rule",一语双关的提倡practical wisdom。 联系这个说说吧。 举得这个例子好像很不全面的样子。是把评判规则默认成某种通行规则了吧。
再答: 我不清楚你说的学术动态,但根据你给的英文词汇,我查了一下,bend the rule大概的意思就是“变通”;而practical wisdom则可翻译为实践智慧,这一概念大概最早出自亚里士多德。当然现代学者在引用这个词汇时肯定会和原始意义有所不同。而且,不同的学者也会有不同的解释。这里,我就说说我自己的理解吧。 实践智慧应该是一种指导人们如何正确地行为和选择的生存智慧。而现实社会中总是事先预定了各种各样的明规则和潜规则,当然初入社会的我们往往在一开始先学会现实社会中都存在哪些规则,而且有些规则尤其是潜规则必须通过长期体会才能看明白。那么遵守规则或不遵守规则是成了一个选择。我们一方面评估规则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在评估遵守和不遵守规则之间的得失。我想,你引述的“变通”就是策略性地游走于这两者之间。但变通始终是策略性行为,而非哈贝马斯意义上的沟通性行为。因为它通常并不考量规则自身的合法性。我再举个例子,各级人**大(在西方国家相应的机构一般称为国会)的本质就是一种沟通性行为的机构,而各级政**府及司**法的本质则是一种策略性行为的机构。原因很简单,人**大是制定规则的,而政**府和司**法是执行和维护规则的。
中国问题看秦晖,西方问题看哈贝马斯.
我说说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法哲学著作《事实和有效性》.因为很早,我就很欣赏哈贝马斯的沟通理论,但这部著作的标题就让我很挠头,最近才刹下心来仔细的看了看中文译著后,有了一些眉目.照我的理解,事实和有效性(也有学者将题目译成事实与规范)的区别实际上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合法律性和合法性的区别,简单说就是,前者要求人们遵守现行的法律,而后者要求人们要时刻审查法律自身的合法性.其实这里还有更深刻的内涵,哈贝马斯在沟通理论中将行动分成两类,一类是策略行为,另一类是沟通行为,而这两类行为方式体现在对待现行法律的态度上就存在很大区别,前者是策略性对待法律以寻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比如他会计算违反法律的成本,以决定自己如何行为;而后者则是考虑到该法律是否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个体,是否有更好的更公平的法律替代它.哈贝马斯一直以来都是以批判工具理性(对应策略性行为模式)主宰的近现代以己任,但他并不象后现代主义者那样全面否定启蒙时代开启的现代化进程,只是他倡导用交往理性来纠正工具理性给现代化进程带来的偏离.而事实上,当代的西方已经逐渐摆脱了工具理性的主导,而真正的工具理性繁荣却发生在刚刚处于经济大发展的中国大地上,当然这是我的个人感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觉得当今的中国才真正急切需要哈贝马斯的理论.
再问: 理论性挺强,就是缺一些鲜活的材料
再答: 那就举个例子吧。 比如说,在中国,横穿马路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一般来讲在发达国家里,这种现象并不多见。这说明,中国人更多地是策略性地(或从工具性角度)看待法律法规,他会潜意识计算违法的成本,如果很低的话,他宁可选择违法,再加上长期以来“法不责众”的观念,便会形成普通违法的风气,等执法严的时候就避避风头,风头过后依然如故。
再问: 去年有不少欧美学者提出"bend the rule",一语双关的提倡practical wisdom。 联系这个说说吧。 举得这个例子好像很不全面的样子。是把评判规则默认成某种通行规则了吧。
再答: 我不清楚你说的学术动态,但根据你给的英文词汇,我查了一下,bend the rule大概的意思就是“变通”;而practical wisdom则可翻译为实践智慧,这一概念大概最早出自亚里士多德。当然现代学者在引用这个词汇时肯定会和原始意义有所不同。而且,不同的学者也会有不同的解释。这里,我就说说我自己的理解吧。 实践智慧应该是一种指导人们如何正确地行为和选择的生存智慧。而现实社会中总是事先预定了各种各样的明规则和潜规则,当然初入社会的我们往往在一开始先学会现实社会中都存在哪些规则,而且有些规则尤其是潜规则必须通过长期体会才能看明白。那么遵守规则或不遵守规则是成了一个选择。我们一方面评估规则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在评估遵守和不遵守规则之间的得失。我想,你引述的“变通”就是策略性地游走于这两者之间。但变通始终是策略性行为,而非哈贝马斯意义上的沟通性行为。因为它通常并不考量规则自身的合法性。我再举个例子,各级人**大(在西方国家相应的机构一般称为国会)的本质就是一种沟通性行为的机构,而各级政**府及司**法的本质则是一种策略性行为的机构。原因很简单,人**大是制定规则的,而政**府和司**法是执行和维护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