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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刑法问题:关于因果关系中的重叠的因果关系问题(见下)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生物作业 时间:2024/07/16 16:03:40
一道刑法问题:关于因果关系中的重叠的因果关系问题(见下)
“甲乙都想杀丙,甲先投了5毫克毒药(一半致死量),不知情的乙又投了相同的毒药,之后丙一口喝了,死了”这个案例通过重叠的因果关系可以定为甲乙都对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把上述的“不知情的乙又投了相同的毒药”改为“知情的乙知道5毫克不足致死,背着甲又投了相同的毒药”,那么甲乙对死亡的因果关系如何?
我觉得还是属于重叠因果关系.理由:重叠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这并不涉及意思联络,因为有意思联络就是共同犯罪了(在共同实行犯罪情形下,各行为人必须具有全面与互相的主观联系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乙虽然知情,但是其与甲不存在意思联络,而且他/她的行为的确单独不能导致丙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仍然属于重叠因果关系.
再问: 和我想的差不多,那你说第二投毒人知道和不知道第一投毒人,对判断因果关系没有影响,那么其实影响的是什么呢?
再答: 对于该罪的定罪,刑法在主观方面只是要求了行为人要有杀人的故意,并不是乙所有主观的内心活动情况都对定罪量刑有关联。乙是否明知甲在投毒都不会影响对于乙是否有杀丙的故意的认定,而且对客观方面要件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显然更无影响(不管如何,都是投了5毫克毒药,都是造成了丙的死亡结果),再加上在上面已经分析了其与因果关系也无影响,所以我认为它不会影响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