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的弊端有哪些?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08 09:58:35
王安石变法的弊端有哪些?
一、新法推行过程中的弊端
王安石变法是从理财入手并逐渐涉及军事的,是以,新法在理财上有不同与流俗的观点即“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宋史》卷四二),意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时不增加农民的赋税负担.这与王安石在未执政之前“富其国者资之天下,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 《宋史》卷七五)的想法是相同的,把增加政府收入的着力点放在开发自然资源上.但实际上,在王安石推行新法的过程中,除农田水利法与“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有直接关系外,其他都是赋税改革的内容.而这些措施除方田均税法多少减轻农民“产去税存”的一些额外负担外,其他不论是青苗法、免役法,还是均输法,市易法等等,都因加重对人民的剥削或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了种种弊端.这些弊端不仅给反对派以攻击新法的口实,同时也使新法失去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支持,最终失败.我们来逐个地看新法诸法所存在的弊端:
1、青苗法.“青苗法者,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 《宋史》卷三二七)是王安石参照起其在鄞县“贷谷与民,立息以偿”的经验并着重参照了李参在陕西贷钱还谷的经验(其事详见《宋史》卷三三O《李参传》)制定并颁布的.其目的据王安石称是“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出,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六、一七).但就表示这样一个说来是为民兴利的好法却产生了严重的弊端:首先,青苗息钱远超出二分利.按青苗法规定,对贷者二分取利,年息四分,这已经不是什么薄利,况且有的地方多达三分 ,年息高达六分.其二,借时给粮而粮价高,还时折钱输纳而粮价低,利息在无形中增加了很多.其三,官府收息钱过急,农民深受其害.如山阴县,“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敛亦在当月,百姓得钱便出息输纳,实无所利.”( 《宋史》卷二七六)
2、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它是对以前差役法的改革,由原来按户等高低轮流到各级政府去服差役(亦称职役),改为由政府出钱雇人应役.以王安石的意图是要“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使“农时不夺而民力均”( 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卷四一),并在灾害之年可以“募人兴修水利,即既足以赈救食力之民,又可兴陂塘沟之费”(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此法也的确产生了一些积极的作用,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比如,免役法规定“当役户”和“不当役”的下等户均需交纳“助役钱”,前者因为免去了以前必须负担的各色差役,纳“助役钱”理所当然,但后者本来不应役,现在出钱就不合理了,成为加在他们身上的一笔沉重的赋税负担.至于征收二分的“免役宽省钱”,名曰二分,实际征收却超过一倍或一倍有余.《文献通考.职役》中就说:免役宽省钱,“统计天下乃十四五”,无疑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
3、市易法.“市易之法,听人赊贷县官财贷,以田宅或金帛为抵押,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加罚百分之二”( 《宋史》卷三二七).其法是由政府出资一百万贯,先后在开封成都广州扬州等城市设立“市易务”,平价收购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商贩只要向市易务交纳抵押品,就可以批赊官库里的某些货物到各地出售.年出息二分,过期不还,每月罚款百分之二.王安石因以为“市易之法成,则货赂通而国用饶矣”(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六).但在此法实行的二年,政府收息钱九十六万缗,从中获得了大量的利润,而私营的大小商贩则不是无利可图就是赔本,甚至负债累累,纷纷破产.甚至还出现了“市易务于御街东廊置叉子数十间,前后积累果实,逐日差官监卖,分取牙利” ( 文彦博《文潞公文集》卷二O)的状况,直接插手商业,垄断商业活动,这只会抑制刚刚兴起的商品经济的发展.
4、均输法.《宋史》载均输法“以发运之职为均输,假以钱货,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得以便宜蓄买”( 《宋史》卷三二七).以王安石之说此法贷款仪改变“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的局面,“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于公上”(王安石《临川文集》卷七O).但实际是由政府直接控制东南六路的财赋,与商人争利.
5、保甲法与保马法.保甲法是将民户按十五编成保甲,“保甲立,则亦所以使民不散,则奸宄固宜少”(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六),可以维护社会治安,巩固宋王朝的统治基础.但王安石还有一个目的,即使之成为由雇佣兵制向征兵制过渡的一个桥梁.这样就使广大的农民参与军事,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因为雇佣兵制使大量职业兵兴起,而广大农民则免受征伐和屯戍之苦.保甲法就变相地恢复了差役,而且农闲时的“习学武艺”“除禁兵器不得置外,其余弓箭并许从便自置”(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二之六),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保甲法还规定“同保内有犯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保伍法科罪”,又“及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同保内邻人虽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五六),实际上恢复了残酷的什伍连坐法,使农民深受其害.保马法则将国家饲养不善的军马推给农民,无疑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特别是军马死了要赔偿,使许多民户因马死而搞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6、新法致使官僚机构重叠.王安石为了将变法运动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先后建立了许多机构来推行新法,如制置三司条例司、“疏浚黄河司”、都提举市易司等等机构.这使本来已经被“三冗”(冗官冗兵冗费)问题困扰的北宋政府更加力不从心.
既然新法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如此多的弊端和问题,那么它遭到反对派的抨击就在所难免了,更重要的是这使它失去了广大的群众基础.这样它的失败就可想而知了.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变法派的内部又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激化了新法本身已存在的弊端,加速了变法运动失败的过程.
二、变法派内部存在的问题
按传统观点,王安石、吕惠卿、曾布是变法派的主要主持者,是变法派的核心成员,而往往忽视了一个人——宋神宗的存在.史载他“求直言,察民隐,恤孤独,养耆老,振匮乏;不治宫室,不幸游幸,厉精图治,将大有为”,“奋然将雪数世之耻”(《宋史》卷十六),是一位想大有作为的皇帝.后来,宋神宗几见王安石而委以变法重任,从而掀起了这场轰轰烈烈的变法.是以,宋神宗理所当然地应该归入变法派.但就是在他们之间,或其本人存在缺点,或相互之间存在分歧,从内部破坏着变法运动.
(一)王安石的缺点.王安石无疑是一个很伟大的改革家,勇于直面社会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我以为他不愧列宁对他“中国二十世纪时的改革家”的称号.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否认他的身上同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点.这些缺点存在于一个改革家的身上,便不可能不影响他的改革进程和结局.现在笔者来加以分析、论证.
1、王安石的某些想法超越了当时的社会现实.如他认为:“今公赋禄与之(笔者按:此指吏也),即不为余人侵牟,而又不至枉法害事以取赂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三)认为给天下官吏以充足的俸禄就可以杜绝贿赂请托、枉法受脏等弊端,着对当时的封建官吏来说当然是不可能的.又如,他主张改革吏治,以期“自此善士或肯为吏,善士肯为吏,则吏、士可复如古,合而为一.吏与士、兵与农和为一,此王政之先务也.”(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竟然试图恢复古代施吏合一的制度,显然是不可能的.王安石只看到变法能带来的富国强兵的一面,而忽视了为达此目的需要付出代价的一面.他雷厉风行地推行变法,要把自己的理论和设想变成现实,而无暇顾及人民的承受能力.因而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必然丧失他们强有力的支持.
2、王安石任人唯己.王安石为了推行新法,采取了极端的用人措施,即以新法为标准,赞则用,反则贬.如刘敞因“论新法不便”“安石怒摭前过,斥通判泰州,以集贤校理、判登闻检院、户部判官知曹州”(《宋史》卷三一九).适度的采取这种方法可以打击反对派并增强变法派的力量,但王安石却没有把握这个度,对于意见相左的建议全盘否定,致使变法派孤立无援,甚至内部也离心离德,陷改革于困境.
3、王安石不惟任人唯己,还存在独断专行的倾向.王安石把一切异议斥为流俗,使一些对新法持善意批评态度的人离开了变法集团,如欧阳修“及守青州,又以请止青苗钱,为安石所诋,故求归愈切.”(《宋史》卷三一九)这样一意孤行还致使新法在执行过程中纰漏百出,流弊甚广.
(二)变法派内部存在分歧.变法派内部,如王安石、吕惠卿、曾布、宋神宗等人,开始的时候还是可以团结一致推行新法的.但到后来随着变法的深入,他们却因为在具体操作上的分歧而产生了种种矛盾,直接瓦解了变法集团的力量.
首先,最表面化也是影响最大者是王安石与吕惠卿之间的分裂.最初,吕惠卿是王安石最得力的助手,但在王第一次罢相后,两人就逐渐走向分裂.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后,吕惠卿实行了一些王在位时不曾有的新法,如手实法和给田募役法.王安石复相后对两法均不赞同.后来,吕、王又因为汴河水涨的问题发生了争执.用人方面,两人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如吕惠卿欲重用曾旼,而王安石则厌恶之而不予任用.王、吕二人的矛盾因为纂修《三经新义》而激化并爆发了正面的冲突.纂修新义的工作原由王安石主持,在他罢知江宁府后,吕惠卿接替他主持纂修工作.吕对王安石之子王雱所纂修的《诗义》进行了删改,引起了王氏父子的不满.熙宁八年六月,新义修成,宋神宗对王安石父子、吕氏兄弟(笔者按:吕惠卿的弟弟名升卿)俱加官以示奖励.王安石奏说:“雱以疾病随臣,不复与闻经义职事,今兹罢局,在雱更无尺寸可纪之劳,不知何名,更受褒奖.”(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卷五)以雱有疾故坚辞给其子的加官,吕惠卿以为雱引疾避宠,劝说说宋神宗答应取消对王雱的加官,吕、王之怨由此益深.最终,王雱指使御使中丞邓绾弹劾吕惠卿,吕、王的矛盾遂由政见上和学术上的分歧而变成刑事诉讼.直到王安石二次罢相,以镇南军节度使、同平章事判江宁府,两人的分争才宣告结束.吕、王的分裂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变法集团的力量,使变法派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其次是吕惠卿和曾布之间的矛盾.曾布也是变法集团的核心成员之一,但其为人反复,见风使舵,在反对派攻击市易法时竟上书说市易法不合时宜.这是变法派内部对新法的严重诋毁.王安石对他的行为深恶痛绝,上书神宗不要轻信布言.但宋神宗还是下诏书令曾布与吕惠卿共同根究市易务的不便之事,诣实以闻.在根究市易法的过程中,吕惠卿坚持维护新法的,与曾布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终于说服了宋神宗,使新法化险为夷.
总之,王安石变法无疑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出发点是富国强兵,但由于在新法的推行过程中产生了如此严重的弊端,且在变法派内部及变法派与反对派之间存在如此多的矛盾,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变法失败的原因
王安石变法是从理财入手并逐渐涉及军事的,是以,新法在理财上有不同与流俗的观点即“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宋史》卷四二),意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时不增加农民的赋税负担.这与王安石在未执政之前“富其国者资之天下,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 《宋史》卷七五)的想法是相同的,把增加政府收入的着力点放在开发自然资源上.但实际上,在王安石推行新法的过程中,除农田水利法与“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有直接关系外,其他都是赋税改革的内容.而这些措施除方田均税法多少减轻农民“产去税存”的一些额外负担外,其他不论是青苗法、免役法,还是均输法,市易法等等,都因加重对人民的剥削或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了种种弊端.这些弊端不仅给反对派以攻击新法的口实,同时也使新法失去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支持,最终失败.我们来逐个地看新法诸法所存在的弊端:
1、青苗法.“青苗法者,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 《宋史》卷三二七)是王安石参照起其在鄞县“贷谷与民,立息以偿”的经验并着重参照了李参在陕西贷钱还谷的经验(其事详见《宋史》卷三三O《李参传》)制定并颁布的.其目的据王安石称是“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出,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六、一七).但就表示这样一个说来是为民兴利的好法却产生了严重的弊端:首先,青苗息钱远超出二分利.按青苗法规定,对贷者二分取利,年息四分,这已经不是什么薄利,况且有的地方多达三分 ,年息高达六分.其二,借时给粮而粮价高,还时折钱输纳而粮价低,利息在无形中增加了很多.其三,官府收息钱过急,农民深受其害.如山阴县,“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敛亦在当月,百姓得钱便出息输纳,实无所利.”( 《宋史》卷二七六)
2、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它是对以前差役法的改革,由原来按户等高低轮流到各级政府去服差役(亦称职役),改为由政府出钱雇人应役.以王安石的意图是要“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使“农时不夺而民力均”( 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卷四一),并在灾害之年可以“募人兴修水利,即既足以赈救食力之民,又可兴陂塘沟之费”(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此法也的确产生了一些积极的作用,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比如,免役法规定“当役户”和“不当役”的下等户均需交纳“助役钱”,前者因为免去了以前必须负担的各色差役,纳“助役钱”理所当然,但后者本来不应役,现在出钱就不合理了,成为加在他们身上的一笔沉重的赋税负担.至于征收二分的“免役宽省钱”,名曰二分,实际征收却超过一倍或一倍有余.《文献通考.职役》中就说:免役宽省钱,“统计天下乃十四五”,无疑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
3、市易法.“市易之法,听人赊贷县官财贷,以田宅或金帛为抵押,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加罚百分之二”( 《宋史》卷三二七).其法是由政府出资一百万贯,先后在开封成都广州扬州等城市设立“市易务”,平价收购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商贩只要向市易务交纳抵押品,就可以批赊官库里的某些货物到各地出售.年出息二分,过期不还,每月罚款百分之二.王安石因以为“市易之法成,则货赂通而国用饶矣”(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六).但在此法实行的二年,政府收息钱九十六万缗,从中获得了大量的利润,而私营的大小商贩则不是无利可图就是赔本,甚至负债累累,纷纷破产.甚至还出现了“市易务于御街东廊置叉子数十间,前后积累果实,逐日差官监卖,分取牙利” ( 文彦博《文潞公文集》卷二O)的状况,直接插手商业,垄断商业活动,这只会抑制刚刚兴起的商品经济的发展.
4、均输法.《宋史》载均输法“以发运之职为均输,假以钱货,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得以便宜蓄买”( 《宋史》卷三二七).以王安石之说此法贷款仪改变“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的局面,“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于公上”(王安石《临川文集》卷七O).但实际是由政府直接控制东南六路的财赋,与商人争利.
5、保甲法与保马法.保甲法是将民户按十五编成保甲,“保甲立,则亦所以使民不散,则奸宄固宜少”(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六),可以维护社会治安,巩固宋王朝的统治基础.但王安石还有一个目的,即使之成为由雇佣兵制向征兵制过渡的一个桥梁.这样就使广大的农民参与军事,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因为雇佣兵制使大量职业兵兴起,而广大农民则免受征伐和屯戍之苦.保甲法就变相地恢复了差役,而且农闲时的“习学武艺”“除禁兵器不得置外,其余弓箭并许从便自置”(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二之六),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保甲法还规定“同保内有犯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保伍法科罪”,又“及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同保内邻人虽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五六),实际上恢复了残酷的什伍连坐法,使农民深受其害.保马法则将国家饲养不善的军马推给农民,无疑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特别是军马死了要赔偿,使许多民户因马死而搞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6、新法致使官僚机构重叠.王安石为了将变法运动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先后建立了许多机构来推行新法,如制置三司条例司、“疏浚黄河司”、都提举市易司等等机构.这使本来已经被“三冗”(冗官冗兵冗费)问题困扰的北宋政府更加力不从心.
既然新法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如此多的弊端和问题,那么它遭到反对派的抨击就在所难免了,更重要的是这使它失去了广大的群众基础.这样它的失败就可想而知了.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变法派的内部又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激化了新法本身已存在的弊端,加速了变法运动失败的过程.
二、变法派内部存在的问题
按传统观点,王安石、吕惠卿、曾布是变法派的主要主持者,是变法派的核心成员,而往往忽视了一个人——宋神宗的存在.史载他“求直言,察民隐,恤孤独,养耆老,振匮乏;不治宫室,不幸游幸,厉精图治,将大有为”,“奋然将雪数世之耻”(《宋史》卷十六),是一位想大有作为的皇帝.后来,宋神宗几见王安石而委以变法重任,从而掀起了这场轰轰烈烈的变法.是以,宋神宗理所当然地应该归入变法派.但就是在他们之间,或其本人存在缺点,或相互之间存在分歧,从内部破坏着变法运动.
(一)王安石的缺点.王安石无疑是一个很伟大的改革家,勇于直面社会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我以为他不愧列宁对他“中国二十世纪时的改革家”的称号.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否认他的身上同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点.这些缺点存在于一个改革家的身上,便不可能不影响他的改革进程和结局.现在笔者来加以分析、论证.
1、王安石的某些想法超越了当时的社会现实.如他认为:“今公赋禄与之(笔者按:此指吏也),即不为余人侵牟,而又不至枉法害事以取赂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三)认为给天下官吏以充足的俸禄就可以杜绝贿赂请托、枉法受脏等弊端,着对当时的封建官吏来说当然是不可能的.又如,他主张改革吏治,以期“自此善士或肯为吏,善士肯为吏,则吏、士可复如古,合而为一.吏与士、兵与农和为一,此王政之先务也.”(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竟然试图恢复古代施吏合一的制度,显然是不可能的.王安石只看到变法能带来的富国强兵的一面,而忽视了为达此目的需要付出代价的一面.他雷厉风行地推行变法,要把自己的理论和设想变成现实,而无暇顾及人民的承受能力.因而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必然丧失他们强有力的支持.
2、王安石任人唯己.王安石为了推行新法,采取了极端的用人措施,即以新法为标准,赞则用,反则贬.如刘敞因“论新法不便”“安石怒摭前过,斥通判泰州,以集贤校理、判登闻检院、户部判官知曹州”(《宋史》卷三一九).适度的采取这种方法可以打击反对派并增强变法派的力量,但王安石却没有把握这个度,对于意见相左的建议全盘否定,致使变法派孤立无援,甚至内部也离心离德,陷改革于困境.
3、王安石不惟任人唯己,还存在独断专行的倾向.王安石把一切异议斥为流俗,使一些对新法持善意批评态度的人离开了变法集团,如欧阳修“及守青州,又以请止青苗钱,为安石所诋,故求归愈切.”(《宋史》卷三一九)这样一意孤行还致使新法在执行过程中纰漏百出,流弊甚广.
(二)变法派内部存在分歧.变法派内部,如王安石、吕惠卿、曾布、宋神宗等人,开始的时候还是可以团结一致推行新法的.但到后来随着变法的深入,他们却因为在具体操作上的分歧而产生了种种矛盾,直接瓦解了变法集团的力量.
首先,最表面化也是影响最大者是王安石与吕惠卿之间的分裂.最初,吕惠卿是王安石最得力的助手,但在王第一次罢相后,两人就逐渐走向分裂.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后,吕惠卿实行了一些王在位时不曾有的新法,如手实法和给田募役法.王安石复相后对两法均不赞同.后来,吕、王又因为汴河水涨的问题发生了争执.用人方面,两人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如吕惠卿欲重用曾旼,而王安石则厌恶之而不予任用.王、吕二人的矛盾因为纂修《三经新义》而激化并爆发了正面的冲突.纂修新义的工作原由王安石主持,在他罢知江宁府后,吕惠卿接替他主持纂修工作.吕对王安石之子王雱所纂修的《诗义》进行了删改,引起了王氏父子的不满.熙宁八年六月,新义修成,宋神宗对王安石父子、吕氏兄弟(笔者按:吕惠卿的弟弟名升卿)俱加官以示奖励.王安石奏说:“雱以疾病随臣,不复与闻经义职事,今兹罢局,在雱更无尺寸可纪之劳,不知何名,更受褒奖.”(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卷五)以雱有疾故坚辞给其子的加官,吕惠卿以为雱引疾避宠,劝说说宋神宗答应取消对王雱的加官,吕、王之怨由此益深.最终,王雱指使御使中丞邓绾弹劾吕惠卿,吕、王的矛盾遂由政见上和学术上的分歧而变成刑事诉讼.直到王安石二次罢相,以镇南军节度使、同平章事判江宁府,两人的分争才宣告结束.吕、王的分裂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变法集团的力量,使变法派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其次是吕惠卿和曾布之间的矛盾.曾布也是变法集团的核心成员之一,但其为人反复,见风使舵,在反对派攻击市易法时竟上书说市易法不合时宜.这是变法派内部对新法的严重诋毁.王安石对他的行为深恶痛绝,上书神宗不要轻信布言.但宋神宗还是下诏书令曾布与吕惠卿共同根究市易务的不便之事,诣实以闻.在根究市易法的过程中,吕惠卿坚持维护新法的,与曾布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终于说服了宋神宗,使新法化险为夷.
总之,王安石变法无疑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出发点是富国强兵,但由于在新法的推行过程中产生了如此严重的弊端,且在变法派内部及变法派与反对派之间存在如此多的矛盾,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变法失败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