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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的一些问题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7/05 18:3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的一些问题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无行为能力是什么概念,15岁正常的算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十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动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些根据其年龄、智力事实上可以理解的行为或不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比如购买一块橡皮,接收奖励、赠与等等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1、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2、其他行为均无效; 3、如果定理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关于无行为能力人继承问题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必须注意的是,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所立的遗嘱应为有效.盲、聋、哑属于生理疾病,并不代表其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他们所立遗嘱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