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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作业帮 分类:政治作业 时间:2024/07/09 05:41:04
如何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从刑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意外事件的特征主要是:(1)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认识能力,行为缺乏认识因素,因而从行为人主观上讲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过形式,不以犯罪论处.因此,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之间存在着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划清界限,原因就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之间还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比如说,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事先都没有预见到;对将要发生的危害结果,行为人都持有否定的态度.而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时,又很难明确的分清行为人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对将要发生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预见,以至于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就可能出现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将那些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使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逃避了刑罚的制裁;二是也可能将那些虽然具有十分严重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但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罪过的意外事件当作过失犯罪处理,形成罪不当罚、“客观归罪”的错误处理结果.要避免上述错案的发生,就必须认真对案件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运用刑法理论来辨别事实真相,使有罪者罪当其罚,无罪者不受追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这两种行为性质的关键,是对损害结果能否预见,即判断行为人有无预见的能力.即意外事件是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也就是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根本没有预见到,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也不可能预见到,没有预见的能力;而在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够预见、应当预见,有预见的能力,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预见能力是指行为人预见并避免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上的能力,是认定过失犯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尽管对于预见能力的判定,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的预见能力,都是坚持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具体分析时,应首先注意到一般具有正常理智的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更重要的是,在此客观标准的前提下,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所从事的职业、技术熟练程度、社会阅历、智力发育情况等行为人的主观特征,分析其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即在判断行为人的预见能力时,行为人本人的情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对于注意能力确实较社会一般人低的个人,如偏远山区受教育程度极低的农民,强使他因根本不能预见的危害结果而承担刑事责任是客观归罪的表现,使刑法失去其保障人权的机能.当然也不能也不宜扩张到可以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惜牺牲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适当的程度.